各有关单位,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已正式印发,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职责划分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许可机关,负责制定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行政审批办、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分别为受理部门和许可组织实施部门。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海南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为受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技术审查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组织现场核查。
二、关于许可流程
三、关于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中载明的全部生产工艺及相关设施设备。为本企业提供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且生产车间在同一园区内的,其生产活动不需要单独申请原料提取物的生产许可,纳入相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一并申请。其他情形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应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
四、关于企业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现场核查合格且存在不符合项的,申请人应在知道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省食药监局保化处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县监管局书面报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市县监管局应当在许可后1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省局保化处。
五、关于许可证管理
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管理按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六、关于企业需提交申请材料
按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内容提交。
七、其他
本通知已作出说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其他均按照国家局发布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执行,省局印发的《海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琼食药监保化〔2016〕36 号)即行废止。
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及时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处。
附件: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