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第十三届全运会和十九大期间我市保健食品监管,排查治理保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有效保障全运会和十九大期间公众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监管,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
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保健食品、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使用过期变质原辅料生产保健食品、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重点监管,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力度
各监管单位要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索证索票、索取检验合格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三、强化监督抽检,重点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多部门联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会销”违法违规行为
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宾馆、饭店、礼堂、会议中心、会馆、文体中心、门店等会议场所和旅游部门的走访和了解,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争取支持和配合;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严厉打击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对涉及的产品要依法开展调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强化突出问题治理,加大对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
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联合惩戒和科普宣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
一方面,各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另一方面,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深入社区和乡村,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倡导科学理性消费。保持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七、强化督导检查和暗访暗查,确保治理效果
委将成立督查组和专家暗访组(名单另行制定),采取“四不两直”(事前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访暗查、突击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方法,对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并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进行抽检,以了解真实情况,对各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工作及痕迹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治理效果。
八、强化应急值守和情况反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局要切实把全运会和十九大期间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值班、重大事项报告和领导带班等制度,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保持通讯畅通。对涉及本辖区的保健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要及时应对和处置。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上报并依法处置,确保全运会和十九大期间保健食品安全。
各单位要及时向委保健食品监管处报送专项治理工作进展、主要成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案件查处情况。并于11月1日前通过OA报送《全运会 十九大期间保健食品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全运会 十九大期间保健食品治理情况统计表
2017年8月1日
(联系人:付永杰;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全运会 十九大期间保健食品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检查保健食品企业 | 家 | 生产企业: 家;经营企业: 家 |
抽验保健食品数量 | 批次 | 抽检: 批次;不合格: 批次; |
查扣违法保健食品数量 | 数量: 盒(瓶),货值 : 万元; | |
非法宣传保健食品 | 件 | |
案件(立案) | 件 | 生产企业: 件;经营企业: 件 |
责令保健食品企业停产停业 | 家 | 生产企业: 家;经营企业: 家 |
吊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家 | 生产企业: 家;经营企业: 家 |
罚没金额(保健食品) | 万元 | 生产企业: 万元;经营单位: 万元 |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 件 | |
违法产品外省协查 | 批次 | |
其 他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