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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食生〔2014〕14号)

   2014-09-12 924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驻局监察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和自治区局2014年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驻局监察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和自治区局2014年食品生产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深入推进广西“护卫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整治大行动,自治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普查登记、加强监管和规范生产等内容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各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总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不断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诚信守法意识,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秩序,提升我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况普查登记,建立小作坊的基本档案,掌握实情。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行为。
 
  (三)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开展小作坊生产的白酒(米酒)、食用植物油(花生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品种的快速检测工作,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检。
 
  (四)探索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各市组织至少一个乡镇(街道)探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随货单试点工作。
 
  三、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即日起至9月5日)。各市、县(市、区)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把任务部署到乡镇(街道)监管所,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要采取多个渠道、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开展小作坊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切实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普查建档和登记备案阶段(9月6日至10月30日)。各市、县(市、区)局要组织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拉网式”的实地调查摸底,做到不漏一村、一街、一巷,彻底摸清辖区内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数量、证照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并填写《广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调查登记表》(附件1)。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4〕2号)要求,开展登记备案工作。
 
  (三)执法整治阶段(9月6日至10月30日)。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对辖区内小作坊进行对照检查,严厉打击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大的食品生产“黑窝点”,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霉烂变质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辅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制假售假、产品不合格的小作坊,该停业的停业整改,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
 
  各地要充分利用快检设备,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白酒(米酒)、食用植物油(花生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品种实施快速检测工作,重点检测白酒中的甲醇和花生油中的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等项目,对有问题的样品,立即组织监督抽检,及时开展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风险等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探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长效监管制度,不断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力量,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的具体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同时,每个月定期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息汇总表》(附件2),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政府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给予更大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此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作为“护卫舌尖上的安全”行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实现由分段监管向全程监管转变,由单一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切实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
 
  (三)强化媒体宣传,营造监管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和监管动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守法生产、诚信经营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广泛宣传普及食品质量安全常识,动员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总结整治成效。各市、县(市、区)局要根据工作进度和方案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报表、信息和总结材料,便于上级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圆满完成。各市局每月的30日前向自治区局报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3);同时,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各市局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电子邮箱:spsc@gxfda.gov.cn )
 
  联系人:食品生产监管处  黄文新  电话: 0771—5703072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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