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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4-09-01 647
核心提示:原食品药品监管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相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现将《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原食品药品监管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相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现将《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我市保健食品行业诚信体系,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管,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等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强化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信用体系;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试点企业条件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取得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二)企业生产满2年(含)以上,且在近一年内有连续生产活动;

  (三)建立并落实质量授权人制度;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表》(详见附件1)上报及时。

  三、量化等级评定

  依据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广告宣传指标进行准确、公平、公正的综合评价,将企业量化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诚信企业,B级为基本诚信企业,C级为警示企业,D级为失信企业。

  企业量化等级实行动态评定,一般逐级升降,不得越级升降。凡企业有违规行为且降至下一个等级标准的,应立即下调其量化等级;被降级的企业,当年内不得再上调量化等级。

  (一)评价标准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等级评定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为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A级:依法生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附件5)中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不合格≤1项,一般项不合格比例≤8%;每年严格组织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内部审查活动,并认真整改完善存在的问题。

  B级:依法生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中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不合格≤2项,一般项不合格比例≤15%;每年组织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内部审查活动。

  C级:依法生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中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不合格≤4项,一般项不合格比例≤25%。

  D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经批准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中关键项目有不合格的;

  3.《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中重点项不合格≥5项的;

  4.《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中一般项不合格比率≥30%的。

  (二)D级以上企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其量化等级在原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1.产品因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2.同一种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举报2次以上(含2次),经核实投诉举报属实的;

  3.广告违法宣传被监管机构通报2次以上(含2次)的或违反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

  (三) D级以上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降为D级

  1.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2.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的;

  3.擅自改变产品工艺、配方的;

  4.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5.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药物的;

  6.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7.擅自更改标签、说明书的;

  8.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9.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10.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11.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12.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13.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14.被约谈3次(含3次)以上的;

  15.被责令整改的。

  四、工作分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成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量化分级试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市市场监管委对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对量化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和督导;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对对评定结果公示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复查;对参加量化等级评定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试点工作经验做法深入研究,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监管单位负责辖区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组织辖区试点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参加评定活动;对辖区试点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和验收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市场监管委;对区域内的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跟踪。

  参加试点的企业要对照工作要求,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认真整改,积极申报。

  五、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份)

  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印发《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二)检查督导与推动阶段(9月份)

  各监管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推动,督促企业按照量化等级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通过检查督促参评企业整改提高。市市场监管委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验收评定阶段(10、11月份)

  各监管单位对申请验收的企业依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出量化等级。

  (四)公示阶段(12月1日~15日)

  各监管单位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评定结果报市市场监管委。市市场监管委将统一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分级分类管理

  各监管单位要将量化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确定日常监管重点的依据。根据企业量化等级,分别采取简化监管、常规监管、严格监管、重点监管(或停产整改)的措施。

  (一)简化监管(A级企业)

  监管单位每年对企业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进行抽查(附件2,下同);企业依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组织自查(附件3),并将自查结果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辖区监管单位。

  (二)常规监管(B级企业)

  监管单位对企业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上、下半年(下半年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各1次。

  (三)加强监管(C级企业)

  监管单位对企业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最后一次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

  (四)重点监管或停产整改(D级企业)

  监管单位对企业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最后一次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对接受委托生产的C、D级企业,应加强日常监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试点工作作为年度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细化职责,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高标准、严要求完成好试点工作任务。

  (二)做好宣传发动。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让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充分了解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的目的、方法及要求,积极参与到试点活动中来,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促进企业整体提高。

  (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试点工作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相关法规和实施方案为依据,公开评选全过程,公示评定结果,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监管单位、参加评定的工作人员和试点企业应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在量化等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监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参加试点企业监管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建立企业监管信息档案,及时报送企业监管信息,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各监管单位应于12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市市场监管委。

  联系人:付永杰

  电话(传真):23370109,手机:13612122208

  邮箱:spjc2009@sina.com

  特此通知。

  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表

  2.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

  3.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自查表

  4.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企业名单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    附件下载.doc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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