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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天津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89号)

   2017-09-08 908
核心提示: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天津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天津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3日
 
  推进天津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天津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现就推进天津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在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现代食品农产品生产方式和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与生产加工企业实现产业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科学化、投入集约化和产品质量国际化,加快培育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国际竞争新优势,提升食品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示范区建设,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以及规范的农业化学投入品“产、供、销、用”全程链式管理机制;种植养殖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明显提升;带动我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催生一批龙头、品牌企业,企业效益明显提高,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收集、整理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标准数据库,在示范区广泛推广使用。充分发挥各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优势食品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基地规模化;依据良好农业规范(GAP)指导基地高标准、高水平管理,实现基地标准化;依托龙头企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施基地农资供应、技术指导、生产管理、质量检测和收购销售“五统一”,实现示范区出口基地全备案。同时,积极引导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照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市场营销,广泛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已被国际市场广泛认可的体系认证,提高示范区管理水平,实现食品农产品全过程安全有效控制。
 
  (二)建立健全农业化学或养殖投入品控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农业化学投入品、水产畜牧养殖投入品的管理规定和出口国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奖励惩处等制度。建立健全出入库台账、销售台账等记录,对有关药物实施专营专供或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有效的管理模式。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
 
  (三)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建立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的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完善种养殖基地、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记录管理,实现对产品的有效追溯。
 
  (四)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支持区域内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逐步构建符合国际食品农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立食品农产品专家库,为示范区病虫害防治及疫情疫病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提供政策法规标准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
 
  (五)建立健全监控评估预警控制体系。制定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部门的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和安全信息平台,对农药兽药残留、疫情疫病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通报,并根据监控检测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各区政府要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实现早介入、早控制、早化解。
 
  (六)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引导企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制定失信行为举报、诚信信息甄别、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守信企业鼓励和失信企业惩戒等制度。建立示范区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定期评定企业质量安全诚信等级,落实“黑名单”制度。
 
  (七)建立多元化国际市场体系。引进国内外知名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品牌,利用其国际营销渠道,带动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食品农产品博览会等专业展会和促销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自营出口;鼓励有条件的出口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出口龙头企业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自有品牌的比例;应用示范区建设成果,打破国(境)外技术壁垒,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天津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天津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根据示范区建设开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问题,指导全市示范区建设。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由天津检验检疫局、辖区检验检疫部门牵头成立由农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负责所辖区域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部门合作机制,形成推动示范区建设的强大合力。农业部门要做好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加强对农业化学和养殖投入品的监督与管理;利用国家现有的惠农政策,支持示范区发展产业化经营,在“三品一标”(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技术指导、服务上给予重点支持。商务部门要做好出口食品农产品综合协调及相关信息服务,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国家展览、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给予补贴;利用外贸促进政策资金,支持示范区食品农产品品牌和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将条件成熟的示范区基地纳入外贸出口基地进行管理。环保部门应对示范区进行环境监测评估,定期对示范区大气、土壤、水环境进行监控,并及时向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提供有关信息。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出口加工企业和原料基地的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及出口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披露出口质量安全问题信息,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化和信息服务;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降低出口产品抽检频次;优先对示范区企业开展相关技术支持和培训;出口国或地区有准入要求的,优先对外推荐注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示范区建设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
 
  (三)扩大宣传培训。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辟示范区建设专栏,开展主题宣传报道,普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和示范区建设知识,提高群众对示范区建设的认知度,营造全员参与示范区建设的氛围。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相关人员的培训,有步骤、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政策法规宣讲,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逐级进行有关管理措施、技术规范的全面培训,为示范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四)加强考核管理。天津检验检疫局牵头联合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示范区考核验收管理办法,对新申报的示范区进行考核认定,定期进行审核并实行动态管理。有示范区建设意向的区政府要将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以促进示范区建设扎实有效开展。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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