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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5-05-04 343
核心提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主体档案。
 
  一是调查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持证经营情况。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要及时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对暂未达到许可条件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要进行引导和规范,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
 
  对已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经营条件及要求加强监管。《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后,经营者应重新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
 
  二是检查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的奶源是否稳定且可靠,是否有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经营设备,是否符合现制现售食品安全要求等。
 
  三是检查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凡持证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经营品种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严禁经营其他生鲜乳饮品。
 
  二、规范经营行为
 
  一是从事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并每日开展晨检。发现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应主动脱离岗位,经治愈后,方可上岗。严禁患有传染疾病的人员从事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
 
  二是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所用的原料乳应做到定点购进,必须落实原料乳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逐批记录所购原料乳的供应商名称、购进数量、进货日期;索要每批原料乳合格检验单。
 
  三是严格经营过程控制。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要按照合理的工艺流程进行加工操作,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及时对设备和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是门店内应设置专门的留样冰箱,加工后的成品留样数量不少于2个销售包装,留样时间应在48小时以上(冷藏),并按规定做好留样记录。产品应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且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三、加强抽检监测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定期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进行检测,每个季度至少1次,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各地要建立健全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将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依据信用分类要求,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五、依法从重查处违规行为
 
  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未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原料控制要求贮存、加工、销售生鲜乳饮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总结开展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工作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于5月20日、10月31日前,分别上报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包括现有主体数量、持证经营数量、责令整改数量、查处取缔数量、出动执法人员、监管成效、存在问题等)。
 
  联 系 人:姜婧
 
  联系电话:0991-2610893
 
  邮箱:xjfdasp@126.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地区: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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