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制定了《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参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1日
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各级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可根据需要,选取本指南第三章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章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第五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前,应查阅企业监管档案,明确重点检查内容。需抽样检验的,应事先做好抽样准备。
第六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内容,要求企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查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
对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应重点检查。
检查中需采集客观证据的,应采取复印记录、现场拍照的方式留存证据;需对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原辅料)抽样检验的,按照抽样规则抽取样品。
第八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如实记录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表》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表》之外的项目需要记录的,可另附监督检查记录。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上。
第九条 监督检查记录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核实无误后,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予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监管部门留存,并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条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企业资质的一致性
(一)查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检查了解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是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三)现场查看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要求,变化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检查企业采购的原辅料是否向供货者索取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对需要检疫的肉类是否索取了检疫证明,猪肉是否来源于定点屠宰厂(场);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原辅料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企业进货查验记录是否真实,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
(二)检查企业原辅料库房,记录企业采购的原辅料的数量、名称等信息,对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验证是否与实际使用的原辅料品种一致。对照企业库存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与填报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配料登记表》一致。
(三)检查企业原辅料库房环境是否整洁卫生,是否有防鼠防蝇等设施;原辅料是否做到离地离墙存放,食品添加剂是否单独存放,涉及速冻、冷藏等特殊要求的原辅料贮存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
第十三条 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厂区内环境卫生状况进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记录;现场察看企业厂区内是否保持清洁卫生,是否存在妨碍生产、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厂区路面是否平整、有无积水,厂区内是否有裸存的垃圾堆,企业生活区、生产区是否相互隔离,是否饲养家禽、家畜。
(二)检查企业是否对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进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记录;现场察看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是否清洁卫生,屋顶(天花板)、墙壁表面是否清洁,地面是否积水;防蝇、防鼠、防虫、洗手、更衣等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三)检查企业是否对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进行自查,是否记录停产、复产情况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情况,现场察看企业生产加工设施是否有污垢和灰尘。
(四)检查企业是否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是否保存有关记录;现场察看企业生产加工设施是否清洁,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维护保养完好,使用前后是否及时进行了彻底清洗、消毒。
(五)现场询问投料人员如何对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计量控制,检查是否如实填写投料记录表。检查企业是否使用卫生部公告的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是否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添加物质,使用的所有添加物质是否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配料登记表》上如实填写。
(六)检查企业是否合理确定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否根据工艺作业指导书实施有效控制,做好控制记录。
(七)检查企业人流、物流走向及设备布局是否合理并满足工艺要求,是否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设置不同区域,检查企业的加工布局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往返交叉。
(八)现场察看企业生产设备、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是否严格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
(九)检查企业现场人员对卫生防护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抽查现场人员是否达到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对照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核查企业必备检验设备、设施是否存在缺项;检验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
(二)对照相应的检测方法,检查企业检验所需的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是否存在缺项,检验所需的辅助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检验所需化学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检查检验人员有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及培训记录;对照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询问检验人员有关检验过程,了解检验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检测方法。
(四)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查阅企业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检查企业出厂检验是否存在漏项情况。
(五)检查企业是否保存出厂检验原始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是否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对照企业生产加工产品的入库记录,抽查企业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验证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
(六)检查企业是否设立留样场所,保存留样记录;对照检验报告所列批次,抽查企业是否批批保存出厂检验留存实物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实物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实物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检查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保存比对记录。
(八)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检查委托检验机构是否具有法定检验资质,委托检验协议是否在有效期内,委托检验项目、批次是否符合规定;查阅企业送检记录和检验报告,抽查企业委托检验是否达到批批检验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保存不合格原辅料处理记录;对照企业进货验收记录,检查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料的处理情况,是否将不合格原辅料投入生产。
(二)检查企业是否保存生产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查阅出厂检验记录台帐、委托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检查企业对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是否进行了有效处理,是否有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三)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抽查和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企业是否采取了整改措施,是否整改复查合格。
第十六条 企业回收食品管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
(二)检查企业是否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回收食品是否单独存放,明确标示。
(三)检查企业对回收食品的处理记录,是否将回收食品进行销毁;若未销毁,是否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或将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销售给食品企业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对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是否建立处置管理制度,动物加工企业是否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查企业对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病死动物是否合理放置,是否登记记录。
(三)检查企业对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的处置是否符合规定,对病死动物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病死动物用于食品生产。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
(一)检查标签是否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项目,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
(二)检查标签是否标注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标注的成分或配料是否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是否标注生产加工食品中使用的各种添加物质。
(三)检查标签是否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产地,其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真实,是否为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产地是否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
(四)检查标签是否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的标注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五)检查标签是否标注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代号。
(六)检查标签是否标注贮存条件,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七)检查标签配料表中是否标注了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是否是国家标准规定的通用名称。
(八)检查标签是否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九)检查标签是否按照标准规定进行了营养成分标注,标注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十)检查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可与进货台帐、生产投料记录对照,检查标注的主要营养成分是否真实。
(十一)检查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可与进货台帐、生产投料记录对照,检查标注的主要营养成分是否真实。
(十二)检查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如:食品标识是否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是否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除注册商标外,食品标识所用文字是否为规范的中文;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是否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标识上是否标注中文说明;标签涉及到营养声称的(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是否按照GB28050中的规定执行;是否标示有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销售台帐制度
(一)查阅企业提供的质量管理文件,确定企业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记录制度。
(二)查阅企业销售台帐记录是否完整: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包含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是否记录及时;是否有记录人员签字。可以通过核对销售台帐记录与生产记录的一致性,检查销售台帐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企业标准管理制度
(一)查阅企业提供的执行标准目录及标准文本,了解企业所执行的所有产品标准,检查企业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通过企业执行标准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的核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备案的标准进行生产,是否存在无标生产情况。
(二)通过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规定有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记录新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查具体记录情况;查阅企业参加相关培训记录情况;查阅企业关于标准执行工作的规定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查阅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二)检查企业是否记录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已经售出的不安全食品是否召回。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相关记录是否完整,并能够相互印证。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
(一)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是否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现场抽查工作人员,了解其对近期进行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的掌握情况。
(三)检查食品生产人员在岗名单,核实生产人员的健康证明,现场抽查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有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行为是否在协议有效期内,是否履行委托加工报告手续。
(二)现场检查委托加工的食品及食品标识是否与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报告手续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企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受理及处理。
(二)检查企业登记的投诉记录是否载明投诉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食品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具体质量问题。
(三)检查企业是否对消费者投诉的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作出相应处理,检查处理记录。
(四)对投诉属实的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查验企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查看整改记录和整改报告,必要时可联系投诉者核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的制度,是否保存了记录和资料。如:收集、记录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通知、公告,包括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食品新原料、生产新工艺、新品种食品添加剂、新型食品用包装材料的风险评估信息,行业内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等。
(二)检查企业是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是否有专门部门负责。
(二)询问企业负责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是否熟悉处置流程,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开展防范措施落实的自查,查看有关工作记录。
(三)检查企业有关问题食品召回、安全事故报告等处置执行记录,查阅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现场监督检查,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表
编 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情况 | 发现问题的简述 | ||
企业 资质 变化 情况 | 1.1 | 工商营业执照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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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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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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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条件变化后报告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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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进货 查验 落实 情况 | 2.1 | 采购原辅料索证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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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原辅料采购记录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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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食品配料登记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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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原辅料库房清洁卫生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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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原辅料存放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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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过程 控制 情况 | 3.1 | 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状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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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 记录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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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 记录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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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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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产品投料及记录、食品添加物质使用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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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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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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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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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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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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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出厂 检验 落实 情况 | 4.1 | 用于检验的设备及化学试剂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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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检验员的能力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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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出厂检验项目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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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和检验报告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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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产品留样记录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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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情况 | 发现问题的简述 | ||
| 4.6 | 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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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委托出厂检验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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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 格品 管理 情况
| 5.1 | 采购不合格原辅料的处理记录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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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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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不合格的整改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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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食品管理情况 | 6.1 | 建立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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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回收食品登记、存放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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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回收食品处理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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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使用回收食品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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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管理情况 | 7.1 | 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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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废弃物、病死动物的登记记录和存放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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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废弃物处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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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标识 标注 符合 情况
| 8.1 |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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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营养成分、配料表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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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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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保质期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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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产品标准代号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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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贮存条件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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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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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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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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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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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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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台帐 记录 情况
| 9.1 | 建立销售台账记录制度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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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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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情况 | 发现问题的简述 | ||
标准 执行 情况 | 10.1 | 企业标准备案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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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产品与备案标准一致性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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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收录执行最新标准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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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 食品 召回 | 11.1 | 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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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不安全食品召回实施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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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人员 | 12.1 | 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健康管理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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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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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加工情况 | 12.3 | 委托加工报告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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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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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 投诉登记 及处理记录 | 13.1 |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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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投诉处理记录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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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投诉处理措施及结果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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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 | 14.1 | 收集与企业相关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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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企业做出的反应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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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 情况 | 15.1 | 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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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企业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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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企业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 发现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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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及处理意见 (可另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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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意见 (可另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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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被检查部门: 日期:
检查条款 | 检查记录 |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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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被检查企业人员:
第 页 共 页
填表说明: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使用此表予以详细记录。
2、检查时,应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查核实等方法搜集客观证据并予以记录。客观证据记录要具体、完整,紧扣检查内容,具有可追溯性,其中对企业厂区环境、加工场所、生产设施、工艺流程、检验设施等硬件条件的现实情况应予以描述,必要时可拍照作为证据;对企业有关证照、文件、记录、台账等软件资料,应记录相应名称、日期、编号等,必要时可索取相关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3、本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企业,一份监管部门存档。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配料登记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食品名称 | 食品类别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 执行标准 | 配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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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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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食品名称“是指填报的企业生产的具体产品名称,配料不同的产品分别单独填报,不同名称但配料相同的产品可填在一张表上,并将各个产品名称一并填在“食品名称”栏目。
2.“食品类别”是指按照市场准入分类方法属于28大类食品的哪一类。
3.“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是指“食品名称”中填报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4.“执行标准”是指“食品名称”中填报产品的执行标准。
5.“配料清单”中应填入在生产加工该种食品中使用并存在于产品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填写的内容应符合GB7718关于配料标示的规定,并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
6.此表可代替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登记表》(皖质函〔2009〕164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