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运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0日
运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组织检查和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综合评价与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三统一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重视情况、综合监督情况、环节监管情况及其他工作情况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
(二)责任体系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资金投入及监管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情况;
(四)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情况;
(五)宣传教育情况;
(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七)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情况;
(八)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
(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
(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十三)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200分。其中政府重视情况30分,综合监督情况30分,环节监管情况120分,其他工作情况2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得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给予年度考核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作为下年度的督导重点。
县(市、区)、开发区考核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180分以上(含180分)为优秀,160~180分(含160分)为良好,120~160分(含120分)为合格,低于120分为不合格。
部门考核根据年初制定的各部门工作要点,结合省、市检查情况确定分值。
第八条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分为自查自评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企业、访重点等方式,并实地抽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对其他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
第十条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入先进和优秀的资格;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一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一条 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下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及进行考核的通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或自评结果报告。
(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现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考核情况。
(四)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将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