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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计划(黑卫食发〔2012〕299号)

   2013-03-13 209
核心提示: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在巩固前一阶段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的同时,继续有针对性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卫生部和省政府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要求,我厅现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厅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黑龙江省卫生厅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计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食安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黑政食安发〔2012〕1号)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特制定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计划。
 
  一、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组织对现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审查公布2011年立项的《蓝莓果酒》、《蓝莓果汁饮料》两项地方标准,组织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工作(食品处牵头,会同法规处、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落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标准备案质量,做好备案标准的追踪评价工作(食品处、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认真总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项目工作经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标准追踪项目(食品处、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加强对专家的培训、考核,加强委员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食品安全评估与预警、标准制修订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技术指导作用(食品处、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积极组织宣传贯彻新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推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我省顺利实施(食品处、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负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黑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6个地市建立监测点对7大类47个检验项目1860份食品样品进行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对3大类18个检验项目371份样品进行对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对10大类18个检验项目2232份食品样品进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及时通报监测结果(食品处、省疾控中心负责)。积极协调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推动省级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财处牵头,食品处、省疾控中心配合落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切实加大培训和督导检查工作力度(食品处、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负责)。
 
  三、加强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进一步完善我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系统,加强对食源性疾病数据的收集、报告和管理,继续完善覆盖我省13地(市)、132个县(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10家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的督导力度,认真做好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食品处牵头,会同应急办、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落实)。
 
  四、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建立针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健康危害和病因鉴定实验室,提高食源性疾病病因调查能力(应急办、食品处、疾控处、医政处、监督处、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负责)。
 
  五、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认真组织开展201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引导人民群众健康饮食(食品处、省卫生监督所牵头,会同办公室、信息中心、新闻中心落实)。
 
  六、认真组织实施《黑龙江省2011年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培训项目》
 
  2012年对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3200人次,全面提高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专业队伍的整体水平(食品处、办公室、信息中心、省卫生监督所负责)。
 
  七、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
 
  各地严格按照卫生部要求,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与同级相关部门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工作联动机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卫生监督信息和餐饮单位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信息的通报制度和具体形式,消除监管空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食品处会同食药监部门落实)。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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