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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渔【2021】2号)

   2021-04-02 698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根据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的《关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根据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以下均简称“林蛙”)明确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林蛙管理划分调整以来,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积极与林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工作交接及后续管理工作,总体进展比较顺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政策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林蛙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指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要求,促进林蛙产业规范发展
 
  林蛙是水域和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历史悠久的驯养利用蛙种,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根据《通知》要求,林草部门原来核发的林蛙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被撤回和注销,林蛙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林蛙生活习性和人工繁育方式与一般鱼类不同,其产业兼具养殖和捕捞的特点,属于增殖渔业。为强化林蛙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决定对林蛙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且林蛙捕捉活动仅限于增殖群体,单独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要点详见附件),可不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三省一区渔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要求,严格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批准发放,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实际捕捞作业情况。
 
  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林蛙保护管理工作衔接到位
 
  林蛙产业主要分布在林区。有关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入位,与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林蛙保护管理工作尽快衔接到位。制定、实施林蛙保护管理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森林保护的有关要求,实现林蛙合理利用与森林保护双赢。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告知相关管理政策和执法依据,避免因政策不明确或“一刀切”造成蛙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好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强化基础支撑,提高林蛙保护管理水平
 
  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林蛙产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林蛙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要针对林蛙产业特点,加强宣传引导,为林蛙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创新管理方式,积极引导蛙农通过成立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自我规范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林蛙产业数据采集和可追溯管理,争取早日在林蛙捕捉等环节实现信息可追溯。在目前实施标识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最小可捕标准、最大回捕率,以及组织检查捕捉记录等方式,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同时,积极支持开展林蛙人工繁育和保护基础研究,争取在林蛙全人工养殖方面尽快实现突破,推进林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林蛙资源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林蛙资源和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设立禁渔区、禁渔期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林蛙资源保护力度。要加强基层渔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日常执法监管,清理整治无证捕捉和“只捕不养”等行为,禁止到非林蛙增殖区捕捉林蛙,严厉打击电、毒、“大小通吃”等破坏性捕捉方式。要进一步强化与林草、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发挥部门执法合力,提高林蛙保护效能。要坚持群防群治,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与林蛙合作社及行业协会协作等方式,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捕捉销售林蛙等行为。
 
  各地要将林蛙产业发展情况和林蛙保护管理政策制定情况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附件:   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要点.docx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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