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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境货物原产地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2017-08-04 749
核心提示: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出境货物(以下简称电商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积极支持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快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出境货物(以下简称“电商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积极支持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3〕566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普惠制和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深圳口岸出境或者货源地为深圳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境货物(以下简称“电商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境货物”,是指经营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自建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发货人”,是指在原产地证书上载明并作为出口货物发货单位的出口企业。
 
  本办法所称“代理人”,是指经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原产地证书,且未在原产地证书上载明的中介服务企业。
 
  第四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产地证签证处(以下简称“产地证处”)是电商货物原产地签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商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相关申请资料的核实确认,指导深圳局驻前海合作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前海办”)开展电商货物原产地签证,并具体办理自愿在产地证处办理原产地证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电商货物原产地签证工作。
 
  前海办负责货物存储地为深圳前海且发货人自愿在本机构办理原产地证书的电商货物原产地签证工作,对本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电商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产地证处对本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开展追溯调查。
 
  第二章   证书申请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电商货物,其发货人应当在普惠制、区域经济贸易协定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产地证处或前海办(以下统称“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
 
  为电商企业提供外贸综合服务的企业和承担电商货物物流、通关业务的企业,可接受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发货人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
 
  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申办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第六条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通过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企业端软件等电子方式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按规定填制原产地证书有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产地证书签发申请表》,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二)按规定填制的原产地证书,并由申请人授权申办人员签字且加盖已确认的发货人中英文印章;
 
  (三)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四)涉及敏感产品且产品未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实确认的,提交《异地调查结果单》或《敏感产品成本明细单》;产品已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实确认的,在电子申请资料对应栏目注明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五)申请人为代理人的,提交《委托办理原产地证书授权书》。
 
  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份证书的,可合并提交一份《原产地证书签发申请表》和一份《委托办理原产地证书授权书》。
 
  第八条   发货人首次申请办理证书的(包括委托代理人办理),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产地证书申报企业备案表(跨境电子商务)》;
 
  (二)发货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其他对外贸易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四)经营电子商务证明材料;
 
  (五)自行申办证书的,提交《原产地证书申办人员授权书》和申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申办人员原产地业务能力证明文件。
 
  发货人工商注册地属于深圳地区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登陆“原产地企业备案&核准平台”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第九条   代理人首次代理申办原产地证书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产地证书代理企业备案表》;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经营权或为电商企业提供物流、通关服务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其他对外贸易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仅由直接以发货人名义申请证书的提交);
 
  (五)《代理原产地证书申办人员授权书》和申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申办人员原产地业务能力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证机构应当受理其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首次申请由前海办受理的,前海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敏感产品《异地调查结果单》或《敏感产品成本明细单》移交产地证处进行核实确认。
 
  材料经核实无误的,产地证处向申请人出具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编号。产地证处核实确认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获得确认之前,签证机构对申请人暂不予签发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在首次申办原产地证书前向产地证处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材料以及敏感产品《异地调查结果单》或《敏感产品成本明细单》,获得核实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人身份发生变更或者签证机构对其身份有疑义的,再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仍需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代理人在《委托办理原产地证书授权书》有效期内,再次代理同一发货人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可免于提交《委托办理原产地证书授权书》。
 
  对已提交《异地调查结果单》或《敏感产品成本明细单》并准予签证的敏感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同类证书时可免于提供《异地调查结果单》或《敏感产品成本明细单》。但产品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按规定实施签证抽查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产地证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和敏感产品核实确认信息通知前海办。
 
  第三章   证书审签
 
  第十六条   签证人员应当按照签证操作程序审签原产地证书。
 
  第十七条   敏感产品已作核实确认的,签证人员应当核实产品确认信息,确保签证内容与确认信息相符。敏感产品申报信息与确认信息不符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异地调查结果单》或《敏感产品成本明细单》进行审核,同时可采取现场核查货物的方式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成品、核心部件或主要原材料等照片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非敏感产品签证抽查按照深圳局原产地业务调查及签证产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办理原产地证书授权书》、《敏感产品成本明细单》等资料随证书档案归档留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及深圳局原产地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设立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物理或电子方式建立完整的证书档案,保存证书申请相关资料,档案保存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以上。产地证处和前海办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发货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业务资料,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接受业务调查。
 
  代理人应当认真履行为发货人申请证书、交纳费用、证书授权签字等职责,并负有联系发货人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业务调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人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敏感产品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由深圳局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深圳局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


 
地区: 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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