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贯彻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重大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切实为广大消费者创造安全、可信、有保障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购销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整治基础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市(州)食安办的要求,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许可、抽检监测、法制、新闻宣传等各方力量,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实施集中办公,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建立会商会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形成整治合力,落实专项整治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工作。请各地于2017年12月5日前,将组织机构成立情况和联络人联系方式(见附件7)报省局整治办。
(二)制定工作方案。紧扣整治活动主题,充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任务、主要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岗到人、不折不扣全面完成。请各地于2017年12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局整治办。
二、细化措施要求理清整治思路
(一)摸清基础底数。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辖区实际,以风险管理为遵循,制定详实的摸底排查计划,并建立工作报表和台账管理制度。对辖区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产品、所有第三方平台和非实体店、所有广告进行全覆盖摸排,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
1、针对生产企业。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诺食品安全;检查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是否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 “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信息公示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检查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执行到位。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等行为。
2、针对经营单位。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是否落实经营产品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是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3、针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进一步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检查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如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抽检监测。省局和各市(州)局抽检工作各有侧重,本着找准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重点对虚假宣传改善睡眠类、辅助降血糖类、辅助降血脂类、辅助降血压类、减肥类、缓解疲劳类、提高免疫力类等7类功能的保健食品(含进口保健食品)和非法声称上述7类功能的玛咖类、配制酒、阿胶类、压片糖果类等食品(含进口食品)进行抽检监测。
1、省局层面。省局抽检50批次,其中保健食品20批次、食品30批次。在抽检保健食品时,虚假宣传7类功能的产品抽样量原则上不少于80%,其余结合实际抽检其他功能类产品。全部抽检工作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
2、市(州)局层面。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各抽检20批次,其余各州共抽检10批次。抽检品种、抽检项目在参考省局抽检方案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抽检方案。全部抽检工作于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请各地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前和2018年4月30日前分别将抽检方案和总结报省局整治办。
(三)严格案件查办。切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按照总局和省食安办要求,出重拳、下狠手、零容忍、全覆盖。
1、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在整治期间,各地要通过摸底排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监测媒体广告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处罚到人。同时,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违法食品生产销售网络。
2、有效控制涉案食品。对涉案食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食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食品的,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发布涉案食品销售信息,加强网络巡查,发现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措施。
3、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各地要按照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食药监稽〔2017〕1号)和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引导。以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切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规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
1、采取“开门整治”,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让人民群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况。
(1)关于整治工作所有的检查、抽检、处罚、案件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
(2)发布的信息如果涉及其他地区产品,应在发布前进行通报和交流,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信息,要及时报省局处理。
(3)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及时上报省局整治办,由省局整治办根据《青海省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等制度规定,适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4)关于整治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督查考评和效果评估等的工作情况,均向社会公开。
2、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开展广泛宣传。
(1)宣传内容应结合辖区生产经营和整治工作实际确定,可以包括整治工作动态和成效,典型案例交流介绍,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食品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识、消费提示、风险提示等。
(2)充分利用政府和行业组织等开设的网站专栏、公众号、微博等平台,采用视频、图片、文字等通俗易懂的形式,调动行业组织、学校和社区等的力量,采用宣讲会、互动活动、海报发放等方式组织开展宣传。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定期监测整治工作有关舆情,及时组织回应关切。
(3)通过宣讲会、座谈会、致消费者的一封信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手段,广泛向辖区群众宣传全省统一的“12331”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平台、有奖举报政策等措施手段,真正让消费者听到监管部门的声音,让消费者知晓投诉举报的渠道,让“12331”投诉举报平台成为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的有力阵地。
(五)强化信息通报。各地必须保证通报的行政执法信息真实准确,对隐瞒不报、漏报、迟报、误报导致通报不及时或者没有按要求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坚决纠正,依规严肃问责。
1、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辖区信息通报工作制度,通过编发简报、印发文件等方式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展。各地要确保内设机构之间信息交流畅通,无缝衔接整治相关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交流。特别是整治相关案件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及时办理,本级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省局整治办。加强与行业组织间的信息沟通交流,通报整治发现的风险问题,收集行业和行政区域存在的隐患问题。
2、实行整治情况月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管理制度,以及案件查办情况月报告和重大案件台账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局整治办报送各项材料,报送情况汇总后将全省通报并公开。
(1)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整治报表(附件1—附件5)和工作小结。
(2)对已移送公安机关或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以及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且涉及2个以上地区的案件,填写重大案件台账(附件6),及时上报。
(3)请各地、各部门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上述材料的报送工作,联络员确定后请及时加入全省整治工作微信交流群(见文件末页),并于2017年12月2日前将信息表(附件7)报省局整治办。
三、明确目标方向把准整治重点
(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
5、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
(2)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
(四)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3、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
四、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整治成效
为切实贯彻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重大要求,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开展,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扎扎实实得到落实,省局整治办将在2018年6月整治工作考核前期间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
(一)监督检查时间。2017年12月下旬—2018年6月下旬。
(二)监督检查频次。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
(三)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对本方案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组织机构、会商工作机制等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3、检查整治工作安排、每月会商工作记录和整治工作总结等情况。
4、了解各地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被正式立案的比例,已立案的案件在规定时限内结案率总体情况;了解各地对群众投诉举办案件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建立完善的举报台账及案件处置档案;案件处理行刑衔接的情况。
5、检查是否按时上报统计报表,重大案件是否及时上报;是否编制工作简报,并每周上报整治办;整治办是否组织在当地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监督检查情况将反馈各市(州)人民政府,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联系人:王 霞,0971—8865640(传真),511818251@qq.com
王海明,0971—8825692(传真),124800753@qq.com
专项整治微信联系群:
报表和总结等材料均需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第一期报送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以后按各项材料时间要求报送。
附件:1、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2、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5、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情况统计报表
6、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大案件台账
7、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青海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整治工作督查方案
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部署,推进我省专项整治工作纵深开展,活动开展期间,省局整治办将适时对各市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一、督查时间及频次
(一)督查时间。
2017年12月下旬—2018年6月下旬,其中首次督导检查时间为2017年12月下旬—2018年1月上旬。
(二)督查频次。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原则上不少于3次。
二、督查内容
(一)督促落实情况。
1、督促各市州落实青海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青食药安办〔2017〕36号)的有关要求,督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2、督促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二)检查组织协调情况。
1、检查是否按照省级层面模式建立专门组织机构并顺畅运行;是否建立实施会商等工作机制并落实到位。
2、检查参与整治的各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工作方案并逐项落实到位。
(三)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1、是否按方案要求开展专项整治排查工作。
2、是否每月有开展各部门会商工作记录。
3、是否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上报整治工作报表和总结等。
(四)抽查案件查办情况。
1、了解各地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被正式立案的比例,已立案的案件在规定时限内结案率总体情况。
2、了解各地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建立完善的举报台账及案件处置档案。
3、案件处理行刑衔接的情况。
(五)检查科普宣传及信息通报等情况。
1、是否按时上报统计表,重大案件是否及时上报。
2、是否编印整治工作简报,并每周上报整治办。
3、整治办是否组织在当地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督查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分四个检查组,由整治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带队,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青海出入境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处室领导或技术骨干人员参加,并从各市州整治工作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具体参加人员和检查地区,根据每次检查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和要求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专项督查工作,全面配合督察组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督查任务,严禁弄虚作假。
(一)突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督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答疑、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督查工作要特别注重“接地气”、沉下去,深入了解各地工作的成效、亮点和存在的不足。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二)严守底线,严格自律。在督查工作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严守中央八项规定。
(三)不走过场,做好跟踪问故。各督察组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整治办提交书面督查报告。
附件:
附件1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附件2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附件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附件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附件5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情况统计报表
附件6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大案件台账
附件7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联络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