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许可工作效率,为食品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许可服务,省局决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层级管辖的原则,鼓励各地进一步下放食品流通许可行政审批权限。各市食药监局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减少市本级许可审批事权,将原市属食品流通许可审批发放工作下放到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各县、区可按照高效便民、属地就近原则,将部分食品经营者委托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受理、审查和现场核查等业务。
二、缩短许可办理时限
以提高许可审批效率为目标,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将许可审批时限由现行的20日缩短至15日,鼓励有条件的市局将许可审批时限缩短至10日。在受理环节中,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应及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直接退回给申请人;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现场核查环节中,3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场做出结论意见。现场核查合格的,当天录入现场核查结果,并发送至审查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当场提出整改的具体建议,7日内完成复核。在核准环节中,审查和核准工作应在3日内完成。
三、简化许可办理程序
(一)简化书式材料流转程序。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再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材料,现场核查人员根据食品流通许可平台的待办事项和审查人员的具体通知,确定经营者的规模和经营方式,进行相应的现场评定。
(二)规范开展现场核查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1)经营散装食品或者经营项目增加散装食品的、经营散装食品变更经营场所的;(2)经营冷藏冷冻食品或者经营项目增加冷藏冷冻食品的、经营冷藏冷冻食品变更经营场所的;(3)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经营项目增加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变更经营场所的;(4)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三)提高审核和核准效率。现场核查人员录入现场核查结果并确认现场核查记录后,即时通知审核人网上审批,缩短审核人和分管领导的网上签批时间。针对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同时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减项)的情形,发证机关可一并受理和审核。
(四)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建设。各级许可受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受理窗口,推行当日告知制度,提高办理效率。要加强窗口服务人员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建设,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严格落实勤政廉政的各项纪律规定,不断提高许可服务水平。
(五)开通食品流通许可“绿色通道”。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地许可机构针对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跟踪督办、限时快办、主动协办、预约办理”等服务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许可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缩短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办理时间。
(六)开展食品流通许可现场办公。针对新设立需要集中办证的食品批发零售市场,鼓励基层所在市场设立临时食品流通许可服务站点,开展现场办公,现场收集申请材料,集中开展现场核查。
四、规范许可制式文书
为方便群众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省局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统一的《食品流通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和《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办证业户可以登录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了解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受理人员告知办证所需材料的同时,应将网络下载方式一并通知给办证业户。各市要根据一次性告知书中所需材料内容,提供本市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填写样表,制作与食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样本。
五、全面推行电子许可
全面实行食品流通许可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从受理、审核到打证,均在食品流通许可平台中进行运转,提升许可信息化水平。
(一)鼓励企业自主上网下载相关材料。申请人可登录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行政审批栏目,下载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有关表格、一次性告知书和许可办理流程图。
(二)鼓励企业自主录入基本信息。在受理人员审核材料齐全后,申请人根据受理人员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登录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平台自行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上传电子格式证明文件。
(三)推行食品流通许可电子证书。全面建立以电子证书为主、纸质证书为辅的许可证书体系。食品经营者获取电子证书采取“电子系统即时通知、企业随时随地下载”的方式,即在经营者收到许可通知后,登陆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证书。经营者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就地就近至任何一级食药监部门(包括乡镇监管机构)下载或打印证书,也可向审批部门申请邮递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强化证后监管工作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监管部门要采取跟踪性监管措施,强化发证过程与证后监管的有效衔接。辖区日常监管机构要在经营者获证3个月内进行复查,并定期对经营单位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经营单位,要督促其办理许可证延续或注销;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开展许可业务培训
各市局要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准确把握食品流通许可范围、条件、申报材料、现场核查标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提高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电脑、扫描仪、彩色打印机、复印机等设施设备,落实许可证电子印章和相关许可文书印制工作。
八、加强基层业务指导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食品流通许可的发放情况,深入基层加强业务指导,研究和解决基层在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业务创新,努力提高食品流通许可的服务水平。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基层许可工作的督查检查,确保《通知》中各项内容的有效落实。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