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兽药“GSP”,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兽药“GSP”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兽药“GSP”的颁布是落实《兽药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兽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对生产经营条件有特殊要求,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证兽药质量。兽药“GSP”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障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兽药。也是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并依法进行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依据。兽药“GSP”针对当前兽药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兽药“GSP”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兽药“GSP”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实质内涵,切实把兽药“GSP”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大力开展兽药“GSP”的宣传培训工作。兽药“GSP”实施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依靠群众、面向社会,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抓宣传入手,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让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兽药“GSP”工作。要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兽药“GSP”宣传活动,使广大兽药经营者明确了解兽药“GSP”内容和要求,赢得广大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自觉履行守法经营、接受监督等义务,营造良好的兽药监督管理环境。同时,要切实加强系统内兽药“GSP”的学习培训工作,尽快使每名兽药监督管理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兽药“GSP”各项规定,提高兽药监督管理水平,为兽药“GSP”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把握兽药“GSP”的各项规定,切实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九章三十七条,已经对从事兽药经营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把握,认真执行。我委根据兽药“GSP”实施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制定了《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表》,请各地在办理兽药经营行政许可过程中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要求。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20平方米;在其余乡镇、街道的经营企业,应不少于15平方米。专门从事兽药批发的经营企业,可不单设零售设施,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另设兽用生物制品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县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其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资质要求。从事兽药批发的经营企业,兽药连锁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兽药“GSP”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兽药“GSP”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工作经费。要深刻领会兽药“GSP”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兽药“GSP”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兽药“GSP”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兽药“GSP”落到实处。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确保兽药“GSP”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管,规范行为。兽药“GSP”颁布实施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础,标志着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鼓励一部分兽药经营企业率先达到兽药“GSP”规定的条件,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加强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对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GSP”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对兽药“GSP”施行前已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要做好与兽药“GSP”的对接工作,在2012年3月1日前达到兽药“GSP”的要求。要根据辖区兽药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本着先易后难、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逐步对现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要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力争通过兽药“GSP”制度的实施,淘汰不符合兽药“GSP”标准的经营企业,有效调整兽药经营企业结构。在有效开展兽药“GSP”实施工作的同时,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GSP”规定,加强兽药经营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国家和市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等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
2. 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
3. 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
4.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表(略)
二0一0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