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1号)要求,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现将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公开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要求
(一)公开内容:14个设区市的市政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状况每季度监测信息。各设区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在各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网站、便于当地公众获取信息的新闻媒体(地方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监测地点、监测时间、采样和检测部门、检测项目、不合格指标项目等,可参考《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表》(附件2)。
(二)公开指标: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16〕5号),要求每季度监测的水质指标情况应向公众公开。如因检测能力不足、检测经费不落实等原因不能全部公布的,2016年至少应公布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感官指标中的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和毒理学指标中的耗氧量、氨氮、砷、镉、铬、铅、汞、硝酸盐等16项指标(见附件1)。同时,各市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当地群众关注度较高、地域性较强、需重点监控的水质监测指标。
(三)公开信息的查询与解释。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的有关咨询,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有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和解释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进行科学解读,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引起不良公众反应。
二、其他工作要求
(一)明确公开责任。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工作主体责任为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公开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状况信息。
(二)加强组织领导。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既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列为文明城市评比等主要指标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切实解决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公开程序,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公开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超标、下降的一定要有原因分析,并及时提出相关的对策及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
(三)密切部门协调。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环保、水务、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扩大水质监测信息的应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四)统筹工作资源。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资源。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水质采样工作,并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下发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自来水厂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水质采样和检验工作,根据辖区日常水质监测结果,定期开展水质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评估,为介水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进行预警。
(五)及时总结工作。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辖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委。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联 系 人:综合监督处 朱方辉
联系电话:0771-2824098
电子邮箱:gxwjwzhjdc@163.com
附件:1.全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公布指标一览表
2.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表
附件下载.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