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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贯彻《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都办函〔2017〕93号)

   2017-10-10 776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都江堰市贯彻〈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已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都江堰市贯彻〈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   办函93附件

  都江堰市贯彻《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抓好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将《条例》贯彻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疏堵结合,不断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全面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认定标准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小经营店等主体作如下认定。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专营或兼营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即时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四)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培训教育
 
  1.加强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特别是食品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备案(登记)程序和卫生规范、进货查验、凭证记录保存、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包装标识等要求,做到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应知尽知,确保每一名监管人员能够准确熟练运用《条例》规定实施监管。
 
  2.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诚信教育,分区、分片、分层次开展培训教育,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按照《条例》要求备案或登记,使其全面明确生产经营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增强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则意识,提高从业素养。
 
  (二)完善配套工作办法
 
  1.针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与摊贩监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办法,有效做好实施衔接,确保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2.编制完成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并发布。
 
  3.尽快推动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并确定经营时段,划定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区域。
 
  (三)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乡镇(街道)、市场质量监管、城管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日常管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及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紧密协作、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四)全面摸底调查登记建档。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逐步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档案,准确记录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为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频次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严格规范执法工作。建立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样检验与快速抽查检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按照“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指导原则,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落实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扶优限劣”的工作方针,加强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及时公布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信息。
 
  四、职责分工
 
  (一)市场质量监管局
 
  1.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固定区域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对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摸底排查及情况汇总,受理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备案申请,发放备案证书。
 
  4.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食品摊贩获得备案证或登记卡后30日内开展首次现场检查并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卫计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市城管局
 
  1.如发生餐饮服务业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对未按照规定时段进入规定区域经营的食品摊贩,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乡镇(街道)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2.协助市场质量监管局等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及时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4.负责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登记卡的申请和发放,并划定区域进行管理。
 
  5.负责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在其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五、进度安排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要结合一法一条例宣贯,制作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通过形式多样的现场活动和各类媒体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要分批次对辖区内“三小”业主或负责人实施培训,主要针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监管要求等内容开展教育培训,增强“三小”业主及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其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三小”有序备案或登记。
 
  (二)开展备案登记
 
  1.市场质量监管局应按主体认定标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逐户进行调查和规范,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档案;督促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指导其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备案证。
 
  2.各乡镇(街道)先划定小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并进行公示,同时按主体认定标准对辖区内食品摊贩(包括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进行调查和规范并建立档案;督促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指导其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及时报市场质量监管局。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市场质量监管局应参照《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行风险分级监管,建立完善监管档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抽样检验,及时对检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并定期公布监督检验结果。
 
  2.各乡镇(街道)应按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及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督促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包括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报告市场质量监管局协助处理。
 
  3.市场质量监管、教育、建设等部门发现未登记或未按照确定时段进入确定区域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及时向城管部门、乡镇(街道)通报。城管部门应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未按照确定时段进入确定区域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4.市场质量监管局应及时收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备案登记信息,将备案登记信息上传到成都市食药监局 “三小”监管平台,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监管。鼓励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过12331投诉热线或电子邮箱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其作为当前食品监管的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举措,逐项倒排工作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条例》要求落到实处。
 
  (二)主动沟通协调,强化社会共治。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协同配合,着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共享、举报奖励保护和舆论监督工作,构建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辖区内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总结,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督查,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市食安办将组织检查组对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就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对督查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将纳入食品安全年终目标考核。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反馈。认真总结《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对遇到的困难要集思广益、及时排除,对好的经验与做法要及时推广和宣传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贯彻<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都办函〔201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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