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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7-08-04 547
核心提示: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商秩发〔2010〕457号)、《全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苏商秩〔2013〕119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监管体系,提升全市肉类蔬菜流通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确保肉菜产品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流程“五统一”的要求,统一规划,实行市、县(市)区(经开区)、企业三级管理。
 
  (三)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原则。加大标准实施力度,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执行进货查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做到无法追溯来源的产品不允许上市,上市的都可追溯。
 
  第二章 体系的构成、主体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徐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市级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第二层次为县(市)区(经开区)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第三个层次是由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组成的流通节点子系统,包括屠宰场流通节点子系统、批发市场流通节点子系统、农贸市场流通节点子系统、超市大卖场流通节点子系统、产销对接流通节点子系统、团体消费单位流通节点子系统等六个流通节点子系统。
 
  第五条 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企业是肉菜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也是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营维护主体。
 
  第六条 管理体制
 
  市商务局作为市政府管理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各县(市)区(经开区)、各流通节点进行考核及绩效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范围内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组织推进、监督管理,保证正常运营。
 
  各流通节点企业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向县(市)区(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各自体系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市场或企业内的各类租赁经营户由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企业负责管理。
 
  第三章 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七条 徐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由市商务局、各县(市)区(经开区)、各流通节点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分级承担、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一)市商务局牵头,根据《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商秩发〔2010〕457号)和《全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苏商秩〔2013〕1190号)精神,并征集部门、专家、流通节点企业等的意见,确定徐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总体设计方案,组织分步实施。
 
  (二)市商务局根据总体设计方案制定公开招标方案,实行集中招标,企业分别购置。
 
  (三)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监理单位对项目全程进行监理。
 
  (四)各县(市)区(经开区)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辖区内流通节点企业进行项目建设。
 
  (五)市商务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加入体系运行。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徐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总体运行管理,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监督和协调县(市)区(经开区)级平台和流通节点的运行。
 
  (二)负责市级管理平台及辅助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保证与部省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
 
  (三)负责肉菜追溯信息的对外发布,公众可通过网站、查询机、短信等媒介进行查询。
 
  (四)负责对区级平台和流通节点进行考核。
 
  第九条 县(市)区(经开区)商务部门负责县(市)区(经开区)级肉菜流通追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县(市)区(经开区)级平台建设。
 
  (二)负责县(市)区(经开区)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各流通节点的督查和考核。
 
  第十条 流通节点企业负责各自节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流通节点所有肉类、蔬菜经营户的登记备案工作以及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的发放、变更等工作;
 
  (二)负责本流通节点追溯体系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节点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经营户的监管,遵守系统操作规程,严格经营户肉类、蔬菜进场查验、质量检测工作及开机刷卡销售行为,保证节点溯源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四)负责本流通节点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率,保证溯源系统信息的畅通;
 
  (五)负责本流通节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提高经营户及消费者肉菜食品安全意识,提升全民安全消费理念。
 
  第十一条 肉菜溯源信息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公布的介质为流通节点企业溯源查询机、手机短信、微信、网站等,市民可凭追溯码在现场查询、手机查询和网站查询溯源信息。
 
  第十二条 徐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运行原始数据由市商务局负责统一管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徐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各县(市)区(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流通节点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各流通节点运行的原始数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流通点企业负责企业自身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企业发生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营维护支出,由企业承担。
 
  县(市)区(经开区)级管理平台的建设及运营维护支出由县(市)区(经开区)承担。
 
  市级管理平台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政府按照企业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一)对市区(指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开区,下同)企业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首次发生的设备购置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的补贴;但未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和规定期限要求申请建设或建成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其发生的设施购置支出均由企业自行承担,已经补贴的,由市商务局负责收回。
 
  (二)对市区企业以后年度发生的设备更新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贴;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由人为因素导致设施损坏或未到使用年限提前发生的设备更新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上述补贴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进行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承担;市区所属企业的补贴,由市、区按财政管理体制5:5分担。
 
  第十五条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资金支出的范围
 
  (一)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行。主要包括数据库环境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安装与测试,必要的服务器、视频设备等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以及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等。
 
  (二)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流通节点追溯系统主要包括批发、屠宰、零售企业购置的电子结算系统、电子秤、信息采集及传输溯源硬件设备和团体采购企业使用的软件等。
 
  (三)项目实施费用。主要是为保障项目正常实施而发生的宣传、招标、培训、会议等工作经费,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等相关必要费用。
 
  (四)考核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工作较好的县(市)区(经开区)和流通节点企业等的考核奖励等。
 
  第十六条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补贴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企业根据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本市场和本企业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
 
  (二)市商务局牵头对已经实施的企业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进行验收。
 
  (三)企业根据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经开区)商务部门提出企业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投入资金补贴申请,报送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等。经县(市)区(经开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企业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补贴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管理平台相关设备及软件资产,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各流通节点企业购置的追溯系统及运行配置的软硬件设备,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已经实施的,由市商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作为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各企业使用,由企业负责流通节点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作用,确保全市肉菜食品安全,每年由市商务局组织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节点企业进行考核管理。对按照规定使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核算品种齐全,体系运行正常,且通过体系核算的肉菜销售额在全市排名列前30名的农贸市场,以及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徐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运行情况,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流通节点企业,按情节轻重给予媒体曝光、全市通报、停业整顿、勒令关闭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和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形成的绩效报告应包括部门(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目标完成情况的总结,对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地区: 江苏 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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