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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1号)

   2017-04-12 639
核心提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
 
  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给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4个级别。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区县(市)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1个区县(市),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处置原则
 
  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各地区、各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首先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基本原则,贯彻统一指挥、群防群控、依靠科学、严格控制、信息共享、分工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如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物(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污染并造成食源性疾患,引发社会公众大量发病并死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食原性疾病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该法执行。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预案启动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事故等级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了解情况后,分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理。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区县(市)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食安办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按照部门职能涉及的成员单位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及相关行业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对措施;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食品生产加工、经销、餐饮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依法对事故现场可疑食品原料及工具进行封存。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组织区县(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指挥部提交调查报告。
 
  市农委:负责组织因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依法控制有毒有害食品。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因畜禽产品质量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依法控制有毒有害畜禽产品。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市城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因违法占道经营食品、流动商贩销售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侦察、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市环保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信息进行统一发布。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6.1  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移交辖区公安部门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可设置事故发生地工作组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6.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依法实施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结合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医疗部门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6.4  检测与评估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2.6.5  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6.6  经费和物资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按照指挥部意见合理使用应急经费,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
 
  2.6.7  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及信息发布工作。
 
  2.6.8  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此外,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发展有序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处置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使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6.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专业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风险和责任意识。各街道(乡、镇)要加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3.6.2  业务培训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6.3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3.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3.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哈尔滨支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4.1.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测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兽医局、市粮食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大节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监管工作。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
 
  4.1.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依托国家及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1.3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并及时报市政府食安办;依托国家及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4.2  预警系统
 
  4.2.1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监测数据、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评估,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工作中发现的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隐患;
 
  ②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③2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应及时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逐级通报。
 
  4.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食安办报告。
 
  4.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辖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预案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4.3  事故报告
 
  4.3.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信息。
 
  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食品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政府食安办和有关部门;
 
  (5)医疗救治单位。
 
  4.3.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政府食安办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食品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及与食品安全有关单位工作人员;
 
  (4)医疗救治人员;
 
  (5)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事故报告和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4.3.4.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现场,不得毁灭有关证据,配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
 
  (2)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或可疑病人的医疗救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医疗救治机构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样品采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4.3.4.2  食品安全相关部门
 
  (1)市、区县(市)政府食安办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并根据核定的事故级别,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区县(市)委和政府值班室报告,上报上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①对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食药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②对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③对Ⅳ级及Ⅳ级以下、2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逐级通报。
 
  (2)指挥部
 
  辖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事故可能影响到我市以外地区时,市指挥部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3)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农业行政、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抢救病人、保护现场,对可疑食品及相关样品进行采样、检测,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食安办报告。
 
  4.3.5  报告范围
 
  Ⅰ、Ⅱ、Ⅲ、Ⅳ级及Ⅳ级以下、2人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4.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初步核实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  事故评价
 
  4.4.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政府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4.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核定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指挥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具体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可疑样品检验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提交相应检测报告,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行政、市场监管、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查明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必要时可请卫生部门的疾控机构协助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理。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并停止经营;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级别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超过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与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7.2.1  预案编制
 
  有关部门和机构、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2.2  预案修订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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