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口岸分支局(办):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西藏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95号)安排部署,自治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和监管实际,认真做好任务分解,细化治理措施,有效组织实施。
联系人:高莉娟,果恰
电话(传真):0891-684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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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