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市、区(县)两级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事权划分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市、区(县)两级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事权划分的规定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建立职责清晰、运转高效、上下联动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重复执法和监管真空问题,现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市、区(县)两级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事权划分规定如下:
一、事权划分原则
(一)属地与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作为本级政府考核评议下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强化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市局落实直接监管对象的直接监管责任,区(县)局落实除自治区、市局直接监管对象外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象的监管责任,建立“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权和责任体系。
(二)权责统一原则。市、区(县)两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强化层级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对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职权事项进行指导与监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做出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三)效能优先原则。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学合理配置市、区(县)两级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管权限,更好地发挥区(县)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就近监管的优势,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执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四)督查指导原则。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大局;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考核,听取下级部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督促下级部门依法行政,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下级部门要服从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指挥。
二、事权划分内容
(一)食品生产监管事权划分
1.事权划分依据
依据一:《食品安全法》(共有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依据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食药监[2016]19号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及其监督检查,必须遵守本办法。
依据四:《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新食药监[2016]67号
(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负责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8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附件1)。
(二)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哈密市、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拉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调味料等25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依据五: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事权下放要求。
2.食品生产监管事权划分内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①负责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饼干,冷冻饮品,薯类和 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糕点,蜂产品,肉制品,饮料,酒类(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方便食品,罐头等15类(附件2)食品的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局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②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指导全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
③组织落实上级部署的食品生产安全专项检查,制定全市食品生产安全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食品生产安全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制定全市食品生产检查年度计划、检查标准、考评指标,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④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抽样任务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全市食品生产抽样计划并组织实施。
⑤负责督促区(县)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职责。
⑥负责对高风险、生产规模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飞行检查企业名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生产情况、诚信管理等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负责组织实施上级部署开展的专项监督抽验不合格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
⑦负责市级重大活动食品生产安全保障。
⑧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督查工作。
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①负责辖区内除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外的其他类食品(附件3)的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手续办理工作。
②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③组织落实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年度各项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管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④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抽样任务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级食品生产环节抽样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抽样任务,负责抽检不合格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
⑤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受理辖区内食品生产举报案件调查、处理。
⑥负责本级重大活动食品生产安全保障工作。
⑦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它事项。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督查工作。
(二)食品经营监管事权划分
1.事权划分依据
依据一:《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依据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共有依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食药监食〔2016〕77号(共有依据)
第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地州市和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地州市和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依据四: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事权下放要求。
2.事权划分内容
〈餐饮服务环节事权划分〉
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①负责食品经营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为800平方以上且不含800平方)、中央厨房总部(不含门店)、四星、五星级酒店及涉及重大活动保障的个别三星级酒店的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局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②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审查规范;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指导、监督各区(县)局开展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制定安排全市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③负责实施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跨区(县)重大、复杂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上级部门督(交)办案件的查处。
④组织实施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⑤负责全市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监管人员和管辖范围内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本管辖范围内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工作。
⑥负责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⑦承担自治区、市级重大活动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⑧负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⑨完成上级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①负责辖区内(不含市局许可监管范围)的特大型、大、中、小、微型餐馆、饮品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学、大中专、中小学食堂(含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和家庭小饭桌及三星级酒店(除市级管辖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800平方以下且含800平方)的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②组织实施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③负责实施许可的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
④负责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处理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⑤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⑥负责开展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专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本管辖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工作。
⑦承担辖区内重大活动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⑧承担上级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自设的存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流通环节事权划分〉
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①负责自治区、市级注册的食品经营主体准入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局依法实施食品经营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②负责拟定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区(县)局开展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③负责全市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 监督履行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负责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工作落实。
⑤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分析掌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对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预警和警示。
⑥负责对全市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区域的重点食品质量抽检工作,并对抽检情况进行反馈通报。
⑦负责健全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黑名单”制度,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促进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⑧负责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状况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⑨负责全市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
⑩完成上级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①负责辖区内(除自治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外的)食品经营主体准入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②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市场清查等。
③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流通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管,包括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按照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贮存和检查、管理,及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等。
④利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做好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准入、销售、退市机制,强化流通企业主体责任。
⑤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流通环节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消费举报(申诉类)案件的调查、处理及反馈工作。
⑦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抽检任务及抽检后处理结果的调查、处理及查办工作。
⑧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工作,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⑨依法查处辖区内食品经营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⑩完成上级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权划分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如存在管辖不明或者争议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三、事权划分的落实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局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辖区内各项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乌鲁木齐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一盘棋”的意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为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制定风险清单,强化风险预警、风险监测、风险防控、风险处置能力,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防止出现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务求实效。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责任目标和工作绩效考核力度,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对工作中存在的推诿、扯皮现象,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目录
附件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8类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目录
序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 | 备注 |
1 | 乳制品 | 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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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酒类 | 白酒及食用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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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殊膳食食品 | 特殊膳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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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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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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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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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食品 | 酵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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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添加剂 | 按照GB276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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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序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 | 备注 |
1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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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 | |||
食用动物油脂(牛油、羊油等) | |||
2 | 饼干 | 饼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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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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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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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类食品 | |||
5 | 蔬菜制品 | 蔬菜食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使用据)、其他 蔬菜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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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果制品 | 蜜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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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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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蛋制品 | 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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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可可及焙炒咖啡 产品 | 可可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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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炒咖啡 | |||
9 | 糕点 | 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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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蜂产品 | 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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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肉制品 | 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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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饮料 | 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机蔬菜之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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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酒类 | 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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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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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罐头 | 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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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序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 | 备注 |
1 | 粮食加工品 | 小麦粉(通用、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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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 |||
挂面 | |||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分类制成品) | |||
2 | 食糖 | 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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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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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 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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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 | |||
5 | 茶叶 | 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边销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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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茶制品、代用茶 | |||
6 | 炒货食品及坚果 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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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产制品 | 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冻鱼糜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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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 |||
8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淀粉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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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 | |||
9 | 豆制品 | 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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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调味品制品 | 酱油、食醋、味精、鸡精、酱类、调味料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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