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大鲵利用特许行为,促进大鲵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大鲵驯养繁殖审批条件与流程》和《浙江省大鲵经营利用审批条件与流程》,并经全省大鲵管理工作会议充分讨论,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2年12月12日
浙江省大鲵驯养繁殖审批条件与流程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条:审批机关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重要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5、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鲵保护和特许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函》(农渔野函〔2012〕2号):对于在所属省内经营大鲵的企业,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审批。
二、审批条件
凡欲在我省从事大鲵驯养繁殖的单位,都必须申请取得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含被委托有权办理此项业务的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依法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大鲵《驯养繁殖证》)。申请大鲵《驯养繁殖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驯养繁殖场应远离各种污染源,环境安静,符合大鲵日常生长所需,已有或拟建养殖池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拟驯养繁殖的大鲵来源合法、产地清晰(应建立完整和可追溯的技术档案),拟养殖大鲵数量不少于2000尾或亲鲵不少于200尾。
(三)驯养繁殖的水质不低于《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且水源充足、水质清新,pH值6.5~7.5,溶解氧不低于6.0mg/L。使用同一河流水源的两养殖场,间隔距离应不少于10公里(申请在后者让前者)。
(四)具备一定的大鲵驯养繁殖技术,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或三年以上大鲵驯养繁殖工作经历。由技术依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须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技术合作协议,且技术依托单位取得大鲵《驯养繁殖证》应在三年以上。
(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可满足场地建设和驯养繁殖的资金需要。
(六)驯养繁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明确,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三、申请材料
申请驯养繁殖大鲵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当地县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附后)。
(二)技术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
1、驯养繁殖场地理位置及平面布局图;
2、拟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及物种来源;
3、驯养繁殖场所和设施情况;
4、水质分析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5、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资格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6、其他工作人员情况;
7、相关管理制度等。
(三)物种合法性证明材料(大鲵苗种采购合同、供货方的经营利用许可证等);
(四)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工作流程
(一)预审批
为保证申请人在建场后能顺利取得大鲵《驯养繁殖证》,在准备建场时,应先取得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批文件。基本程序是:
申请人按照“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向当地县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可行性报告;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实地察看、评估。现场察看、评估完成后,依据专家察看、评估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批文件。
准予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预审批意见要求,在12个月内完成驯养繁殖场的建设工作(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事先提出申请)。
(二)审批。
申请人完成建设后,应向当地县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正式申请材料;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根据验收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若建设内容符合预审批文件等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许可。
(三)年审。
大鲵驯养繁殖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份作为年审月,在此期间,持证单位应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报送年度驯养繁殖情况(内容包括大鲵数量、场地设施、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批、年审等环节收取相关费用(目前均不收取)。
五、管理基本要求
取得大鲵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驯养繁殖活动,并建立驯养繁殖生产操作规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完整、可追溯的档案资料,并接受当地渔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驯养繁殖单位要加强大鲵驯养繁殖质量管理,按照绿色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实行健康驯养繁殖,严禁使用违禁药物,确保大鲵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申请单位: | 联系电话: | ||||||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
申请单位地址: | 邮编: | ||||||
申请内容:□驯养繁殖 □经营利用 □(其他) | |||||||
序号 | 物种学名 | 类 型 | 数量 或重量 | 来 源 | 来源地 | 获取日期 | |
1 | |||||||
2 | | ||||||
3 | | ||||||
4 | | ||||||
审核机关意见: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机关意见: 签发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浙江省大鲵经营利用审批条件与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条:审批机关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重要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5、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鲵保护和特许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函》(农渔野函〔2012〕2号):对于在所属省内经营大鲵的企业,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审批。
二、审批条件
凡欲在我省境内从事大鲵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单位,都必须申请取得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含被委托有权办理此项业务的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大鲵《经营利用证》)。申请大鲵《经营利用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利用的大鲵及其产品限于人工驯养繁殖的子二代及子二代以后个体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子一代大鲵经专家组鉴定为不孕不育的个体或伤残且不可康复个体。
(二)按经营利用方式不同,申请人应至少具备其中一项条件:
1、经营利用大鲵苗种的驯养繁殖单位须持有大鲵《驯养繁殖证》,具有稳定的繁殖技术,并连续两年每年繁殖大鲵苗种在4000尾以上。
2、经营利用商品大鲵的驯养繁殖单位须持有大鲵《驯养繁殖证》并进行正常养殖4年以上,并有尾重1.5公斤以上商品大鲵超过2500尾。
3、餐饮经营利用的申请单位必须是星级以上宾馆、饭店或省级“农家乐”餐饮单位,且有稳定合法的进货渠道(至少与一家已取得大鲵《经营利用证》的驯养繁殖单位签订有3年以上供货协议)。
三、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利用大鲵及其产品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当地县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附后)。
(二)技术可行性报告(限驯养繁殖单位提供)。内容包括:
1、驯养繁殖场地理位置及平面布局图;
2、驯养繁殖场所和设施情况;
3、驯养繁殖情况;
4、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资格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5、其他技术力量情况;
6、大鲵《驯养繁殖证》及年审情况(复印件);
7、相关管理制度等。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审批条件是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工作流程
(一)审批
1、申请全国范围的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人直接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根据其评估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2、申请全省范围的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人应向当地县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实地察看、评估。现场察看、评估完成后,依据专家察看、评估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二)年审
大鲵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份作为年审期,在此期间,持证单位应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报送经营利用情况。大鲵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实行年度计划与限额管理,在许可证年审时,由经营利用单位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可利用额度。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大鲵经营利用年审环节收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目前暂不收取)。
五、管理基本要求
取得大鲵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利用活动,并建立规范的销售管理制度和完整、可追溯的档案资料,并接受当地渔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经营利用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行业自律,在追求效益的同时,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已取得大鲵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驯养繁殖单位要带头承担大鲵增殖放流苗种认购任务,并每年按年度经营利用尾数的1%(最多不超过200尾),捐赠大鲵苗种或等额资金用于大鲵增殖放流,以恢复野外资源,提高大鲵种群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