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备案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商店、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证(卡)原则,即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一个经营场所(区域或指定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五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食品摊贩备案卡发放,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办证(卡)场所公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食品摊贩备案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简化登记程序,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第六条 鼓励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善食品经营条件,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经营项目以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店;经营项目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食杂店。
具有热、冷、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登记申请,并送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食品经营登记证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由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申请人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食品经营登记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十四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原发证的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三)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申请书;
(二)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申请人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延续,同时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化事项的证明材料,延续和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延续申请,在该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场所、布局、主要设备设施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场所、布局、主要设备设施等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登记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变更或者延续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延续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办申请书;
(二)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进行书面承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登记证原件。
符合要求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或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注销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三)与注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10日后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三)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经营场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其他情形。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五章 食品摊贩备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先行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配的经营地点、摊位,再申领备案卡。
第二十五条 申领备案卡,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营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备案卡。备案卡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第二十八条 备案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延续后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自延续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九条 备案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补办的备案卡的内容与原备案卡一致。
第六章 登记证、备案卡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全区统一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式样。
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食品摊贩备案卡由备案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载明:登记证编号、经营者姓名、字号名称、经营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主营项目、兼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三十二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编号使用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十三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十四条 备案卡应当载明备案编号、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经营项目、经营区域、投诉举报电话、有效期、备案机关名称等信息。
经营项目包含销售食品、制售食品两种。
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自发卡日期起计算。
备案机关应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备案卡应当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市、区)+乡镇(街道)+食摊备案+〔备案年份〕+4位流水号。
第三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在发放备案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便民服务场所公示,同时告知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七条 备案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食品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摊贩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备案信息、监督检查情况、产品检验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接到有关登记管理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一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实施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示范文书1)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
| |||||||||||||
字号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经营者姓名 |
|
| |||||||||||||
联系电话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户籍地址 |
| |||||||||||||
| 通讯地址 |
| |||||||||||||
申请事项 | □首次 □变更 □延续 □注销 |
| |||||||||||||
经营项目 | □主营 □兼营 | 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 食品类别: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
| ||||||||||||
□主营 □兼营 | 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 □半成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无裱花蛋糕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 |
| |||||||||||||
二、场所基本情况 |
| ||||||||||||||
经营场所 地址 |
|
| |||||||||||||
场地性质 | □自有 □租赁 场地提供方姓名: 电话: |
| |||||||||||||
经营场所面积 |
|
| |||||||||||||
加工地址 |
|
| |||||||||||||
三、从业人员信息 |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有无健康证明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1.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提供)。 □5.其他:
|
| ||||||||||||||
保证声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1.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行选择;2.申请人销售的食品,系在经营场所地址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加工地址”一栏中对加工地址予以填写。
附件2
(示范文书2)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
告知书
一、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做好源头控制。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产品,保证产品来源、去向可追溯。
三、实施关键环节控制。生活区与经营区分开,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用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四、按要求贮存食品。贮存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检查库存及货架上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按规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救治中毒者,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XXX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示范文书3)
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
| 性 别 |
|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
户籍地址 |
|
| |||||
通讯地址 |
|
| |||||
经营项目 | 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 食品类别:□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
| |||||
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 □半成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无裱花蛋糕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无现制乳制品制售) |
| ||||||
加工地址 |
|
| |||||
经营区域 |
|
| |||||
| 经营时段 |
| |||||
提供的资料目录: □1.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2.身份证复印件;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提供)。 |
| ||||||
保证声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1.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行选择;2.申请人销售的食品,系在经营场所地址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加工地址”一栏中对加工地址予以填写;3.申请人属于非固定区域的食品摊贩,应当在申请表的“经营区域”一栏中填写“无”;4.申请人属于非固定时段的食品摊贩,应当在申请表的“经营时段”一栏中填写“无”。
附件4
(示范文书4)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按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来源可追溯。
三、保持个人卫生,防止食品污染,保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符合食品安全需要。
四、按照标准生产加工食品,所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无毒、无害。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不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不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不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加工食品;
(五)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六)不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食品;
(七)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九)不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
(十)不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一)不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五、定期对食品进行清理,不经营腐败、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
本人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管,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正本、副本的格式。
本部分适用于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缮制、计算机处理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0335.1-2005 涂布纸和纸板涂布美术印刷纸(铜版纸)
GB/T 16832-1997 格式设计基本样式
3 术语和定义
3.1 图文区 image area
用于复制、存储或传输顺序记录信息的预定区域。
[GB/T 16832]
4 设计原则
4.1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
4.2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由若干个元素组成,其中数据项设置应简洁明了,避免冗余数据元的出现。
4.3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应既能满足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业务管理需要,又能满足数据自动处理的需要。
5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
5.1 纸张要求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正本用纸为A4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为157g/m2 ,平滑度≥400s的纸张要求。
5.2 图文区尺寸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正本图文区尺寸为: 180毫米×267毫米;图文区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下左右边缘均为15毫米。(证书花边距边缘15毫米)
5.3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正本的构成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正本由下列元素构成:
a) 边框
b) 底色
c) 国徽(烫金)
d) 数据项
其中数据项包括:
1) 食品经营登记证
2) 登记证编号:
3) 经营者姓名:
4) 字号名称:
5) 经营地址:
6) 主体业态:
7) 主营项目:
8) 兼营项目:
9)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10)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11) 发证机关:
12) 年月日
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5.4 正本图文区各元素说明
5.4.1 边框
边框宽度均为5毫米;边框颜色CMYK=C:9,M:36,Y:82,K:8;
边框左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毫米,边框左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毫米;
边框右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95毫米,边框右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90毫米;
边框上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5毫米,边框上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0毫米;
边框下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82毫米,边框下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77毫米;
边框花纹样式按照本标准中“图1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正本格式示意图”中的花纹样式设计。
注1:本标准中图文区元素区域位置误差均为±1毫米。
注2:正本图文区元素(国徽徽章除外)颜色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黑色CMYK=K:100。
5.4.2 底色
底色颜色CMYK= C:10。
5.4.3 国徽
徽章居于登记证横向居中位置,国徽:32×34mm ;
徽章距离登记证上边缘35毫米,左右居中。
注:国徽印制参照GB15093-2008。
5.4.4 数据项
5.4.4.1 食品经营登记证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上边缘78毫米开始,左右居中;
表示: 字体为方正小标宋_GBK(简称小标宋),字号为35磅,字间距为1毫米,字体颜色为CMYK= C:15,M:35,Y:100。
5.4.4.2 登记证编号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0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与“投诉举报电话”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3 经营者姓名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15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4 字号名称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27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5 经营地址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39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如地址较长,可适当缩小字号)。
5.4.4.6 主体业态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51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7 主营项目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63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事项内容打印区域宽度为95毫米。(如内容较多,打印区域不够,可适当缩小字号)。
5.4.4.8 兼营项目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82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事项内容打印区域宽度为95毫米。(如内容较多,打印区域不够,可适当缩小字号)。
5.4.4.9 有效期至年月日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201毫米处开始,“至年”相邻两个字间隔28毫米,“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11毫米;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所填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4.4.10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21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投诉举报电话”字号为17磅,“12315”字号为16磅。
5.4.4.11 发证机关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236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12 年月日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98毫米,上边缘248毫米处开始,相邻两个字间隔11毫米;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年**月**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注:日期为签发日期。
5.4.4.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区域:左右居中,文字上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87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2磅。
6.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副本格式
6.1 纸张要求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副本用纸为A4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为157g/ m2,平滑度≥400s的纸张要求。
6.2 图文区尺寸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副本图文区尺寸为:180毫米×267毫米;图文区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下左右边缘均为15毫米。
6.3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副本的构成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副本由下列元素构成:
a) 边框
b) 底色
c) 数据项
其中数据项包括:
1) 食品经营登记证
2) (副本)
3) 登记证编号:
4) 经营者姓名:
5) 字号名称:
6) 经营地址:
7) 主体业态:
8) 主营项目:
9) 兼营项目:
10)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11)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12) 说明
13) 说明内容
注:说明内容不是副本的数据项,作为数据项的说明内容分为六条。
14) 发证机关:
15) 年月日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6.4 副本图文区各元素说明
6.4.1 边框
边框宽度均为5毫米;边框颜色CMYK= C:9,M:36,Y:82,K:8;
边框左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毫米,边框左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毫米;
边框右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82毫米,边框右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7毫米;
边框上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5毫米,边框上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0毫米;
边框下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95毫米,边框下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90毫米;
边框花纹样式按照本标准中“图2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副本格式示意图”中的花纹样式设计。
注:副本图文区元素颜色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黑色(CMYK=K:100)。
6.4.2 底色
底色颜色CMYK= C:10。
6.4.3 数据项
6.4.3.1 食品经营登记证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48毫米,上边缘40毫米,字间距1毫米,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2磅,CMYK= C:15,M:35,Y:100。
6.4.3.2 (副本)
区域:食品登记证一行左右居中,从上边缘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方正楷体_GBK,字号为15磅。
6.4.3.3 登记证编号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6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
6.4.3.4 经营者姓名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74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
6.4.3.5 字号名称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85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
6.4.3.6 经营地址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96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如地址较长,可适当缩小字号)。
6.4.3.7 主体业态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07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
6.4.3.8 主营项目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18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事项内容打印区域宽度为75毫米。(如内容较多,打印区域不够,可适当缩小字号)。
6.4.3.9 兼营项目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35毫米处开始,
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事项内容打印区域宽度为75毫米。(如内容较多,打印区域不够,可适当缩小字号)。
6.4.3.10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投诉举报电话”字号为15磅,“12315” 字号为13磅。
6.4.3.11 有效期至年月日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63毫米处开始,“至年”相邻两个字间隔25毫米,“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11毫米;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3磅,所填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6.4.3.12 说明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9毫米,上边缘38毫米处开始,相邻两个字间隔7毫米;
表示:字体为方正楷体_GBK,字号为17磅。
6.4.3.13 说明内容
说明内容为:
1.《食品经营登记证》是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进行食品经营的合法凭证。
2.《食品经营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
3.《食品经营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毁损、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食品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应在所登记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
5.食品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变登记事项应办理变更手续。
6.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区域:
a) 说明内容中每条左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9毫米,连续排列;第一条第一行距离上边缘50毫米;
b) 每条中若有多行文字,则与本条中第一行文字纵向对齐;
c) 每行间隔3毫米。
表示:字体为方正楷体_GBK,字号为13.2磅。
6.4.3.14 发证机关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9毫米,上边缘1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与“投诉举报电话”对齐;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3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3磅。
6.4.3.15 年月日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2毫米,上边缘163毫米处开始,“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8毫米;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3磅;
事项内容:“****年**月**日”中所填时间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1磅,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注:日期为签发日期。
6.4.3.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督管理局监制
区域:整个版面左右居中,上边缘197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2磅。
附件6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填写说明
一、登记证编号及具体编号规则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编号使用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编号规则与营业执照编码规则一致。
1.唯一性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编号在全区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只能拥有一个登记证编号,任何一个登记证编号只能赋给一个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2.不变性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登记证编号保持不变。
3.永久性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注销后,该登记证编号不再赋给其他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二、主要登记内容
1.登记证编号
登记证编号应与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一致。
2.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3.字号名称
字号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4.经营地址
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5.主体业态
主体业态分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6.经营项目
经营项目分为主营项目、兼营项目。
7.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统一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8.有效期至年月日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三年。
9.发证机关
填写颁发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10.年月日
填写发证机关签发登记的日期。
三、正本、副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附件7
食品摊贩备案卡格式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的食品摊贩备案卡正本、副本的格式。
本部分适用于食品摊贩备案卡的缮制、计算机处理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0335.1-2005 涂布纸和纸板涂布美术印刷纸(铜版纸)
GB/T 16832-1997 格式设计基本样式
3 术语和定义
3.1 图文区 image area
用于复制、存储或传输顺序记录信息的预定区域。
[GB/T 16832]
4 设计原则
4.1 食品摊贩备案卡格式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
4.2 食品摊贩备案卡格式由若干个元素组成,其中数据项设置应简洁明了,避免冗余数据元的出现。
4.3 食品摊贩备案卡格式应既能满足食品摊贩备案卡业务管理需要,又能满足数据自动处理的需要。
5 食品摊贩备案卡正本格式
5.1 纸张要求
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正本用纸为A4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为157g/m2 ,平滑度≥400s的纸张要求。
5.2 图文区尺寸
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正本图文区尺寸为: 180毫米×267毫米;图文区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下左右边缘均为15毫米。(证书花边距边缘15毫米)
5.3 食品摊贩备案卡正本的构成
食品摊贩备案卡正本由下列元素构成:
a)边框
b)底色
c)国徽(烫金)
d)数据项
其中数据项包括:
食品摊贩备案卡
1) 备案卡编号:
2) 经营者姓名:
3) 经营项目:
4) 经营区域:
5)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6)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7) 备案机关:
8) 年月日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5.4 正本图文区各元素说明
5.4.1 边框
边框宽度均为5毫米;边框颜色CMYK=C:9,M:36,Y:82,K:8;
边框左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毫米,边框左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毫米;
边框右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95毫米,边框右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90毫米;
边框上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5毫米,边框上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0毫米;
边框下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82毫米,边框下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77毫米;
边框花纹样式按照本标准中“图1 食品摊贩备案卡正本格式示意图”中的花纹样式设计。
注1:本标准中图文区元素区域位置误差均为±1毫米。
注2:正本图文区元素(国徽徽章除外)颜色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黑色CMYK=K:100。
5.4.2 底色
底色颜色CMYK= C:10;
5.4.3 国徽
徽章居于登记证横向居中位置,国徽:32×34mm ;
徽章版面左右居中,徽章上侧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35毫米,下侧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69毫米。
注:国徽印制参照GB15093-2008。
5.4.4 数据项
5.4.4.1 食品摊贩备案卡
区域:版面左右居中,上边缘78毫米开始;
表示: 字体为方正小标宋_GBK(简称小标宋),字号为35磅,字间距为2.2毫米,字体颜色为CMYK= C:15,M:35,Y:100。
5.4.4.2 备案卡编号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0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与“投诉举报电话”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视内容而定)
5.4.4.3 经营者姓名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15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视内容而定)
5.4.4.4 经营项目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27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5 经营区域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47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社会信用代码”字号为17磅,“身份证号码”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视内容而定)
5.4.4.6 有效期至年月日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59毫米处开始,“至年”相邻两个字间隔28毫米,“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11毫米;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所填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4.4.7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71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投诉举报电话”字号为17磅,12315字号为17磅。
5.4.4.8 备案机关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222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9 年月日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98毫米,上边缘234毫米处开始,相邻两个字间隔11毫米;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年**月**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注:日期为签发日期。
5.4.4.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区域:版面左右居中,文字上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87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2磅。
6 食品摊贩备案卡副本格式
6.1 纸张要求
食品摊贩备案卡副本用纸为A4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为157g/ m2,平滑度≥400s的纸张要求。
6.2 图文区尺寸
食品摊贩备案卡副本图文区尺寸为:180毫米×267毫米;图文区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下左右边缘均为15毫米。
6.3 食品摊贩备案卡副本的构成
食品摊贩备案卡副本由下列元素构成:
a) 边框
b) 底色
c) 数据项
其中数据项包括:
1) 食品摊贩备案卡
2) (副本)
3) 备案卡编号
4) 经营者姓名
5) 经营区域
6)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7)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8) 说明
9) 说明内容
注:说明内容不是副本的数据项,作为数据项的说明内容分为六条。
10)备案机关
11)年月日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6.4 副本图文区各元素说明
6.4.1 边框
边框宽度均为5毫米;边框颜色CMYK= C:9,M:36,Y:82,K:8;
边框左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毫米,边框左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毫米;
边框右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82毫米,边框右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7毫米;
边框上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5毫米,边框上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0毫米;
边框下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95毫米,边框下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90毫米;
边框花纹样式按照本标准中“图2食品摊贩备案卡副本格式示意图”中的花纹样式设计。
注:副本图文区元素颜色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黑色(CMYK=K:100)。
6.4.2 底色
底色颜色CMYK= C:10;
6.4.3 数据项
6.4.3.1 食品摊贩备案卡副本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48毫米,上边缘39毫米,字间距1.5毫米,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6磅,CMYK= C:15,M:35,Y:100。
6.4.3.2 (副本)
区域:食品摊贩备案卡左右居中,从上边缘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方正楷体_GBK,字号为15磅。
6.4.3.3 备案卡编号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6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6.4.3.4 经营者姓名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74毫米处开始,与“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两端对齐。
6.4.3.5 经营项目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85毫米处开始;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
6.4.3.6 经营区域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02毫米处开始。
6.4.3.7 说明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9毫米,上边缘38毫米处开始,相邻两个字间隔7毫米;
表示:字体为方正楷体_GBK,字号为17磅。
6.4.3.8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1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投诉举报电话”字号为15磅,“12315” 字号为13磅。
6.4.3.9 有效期至年月日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63毫米处开始,“至年”相邻两个字间隔21毫米,“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9毫米;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所填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表示:字体为方正楷体_GBK,字号为13.2磅。
6.4.3.10 说明内容
说明内容为:
1.《食品摊贩备案卡》是食品摊贩进行食品经营的合法凭证。
2.《食品摊贩备案卡》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区域的显着位置。
3.《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伪造、涂改、毁损、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食品摊贩应在所登记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
5.食品摊贩改变登记事项应办理变更手续。
6.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
区域:
a) 说明内容中每条左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9毫米,连续排列,第一条第一行距离上边缘50毫米;
b) 每条中若有多行文字,则与本条中第一行文字纵向对齐;
c) 每行间隔3毫米。
表示:字体为方正楷体_GBK,字号为13.2磅。
6.4.3.11 备案机关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9毫米,上边缘1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3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3磅。
6.4.3.12 年月日
区域: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2毫米,上边缘163毫米处开始,“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8毫米;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3磅;
事项内容:“****年**月**日”中所填时间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1磅,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注:日期为签发日期。
6.4.3.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督管理局监制
区域:版面左右居中,上边缘197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2磅。
附件8
《食品摊贩备案卡》填写说明
一、备案卡编号具体编号规则
1.编号结构
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由汉字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县(市、区)、乡镇(街道)、食摊备案、〔备案年份〕、4位流水号。
2.流水号
备案机关按照准予备案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备案卡的流水号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备案卡,且不得出现空号。
3.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的赋码和使用
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3.1 属地性
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坚持“属地编码”原则,县(市、区)名称、乡镇(街道)名称表示获卡食品摊贩的具体经营区域所在地行政区划。
3.2 唯一性
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在全区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只能拥有一个备案卡编号,任何一个备案卡编号只能赋给一个食品摊贩。
3.3 不变性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备案卡编号保持不变。
3.4 永久性
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该备案卡编号不再赋给其他食品摊贩。
二、主要登记内容
1.备案卡编号
2.经营者姓名
3.经营项目
4.经营区域
5.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统一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6.有效期至年月日
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自发卡之日起一年。
7.备案机关
填写颁发《食品摊贩备案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称并加盖公章。
8.年月日
填写备案机关签发备案的日期。
三、正本、副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