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 各处室:
《海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已经 2016 年 4 月 8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 起执行。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年 4 月 27 日
附件: 海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海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
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声明公开等活动,食品、药品等除外。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
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复审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
的符合性。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条 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
少于 5 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 3 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
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
说明。
第十三条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
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查看全文请点击上面的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