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鲜奶吧监管问题的请示》(杭食药监办〔2014〕27号)收悉。依据《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1、以门店向牧场直接采购生乳,并在店内使用巴氏杀菌机制成巴氏杀菌乳或加入乳酸菌种使用酸奶机制成酸乳,直接销售给顾客,该类新兴业态目前尚未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2、申请开办经营乳制品饮品店的单位,经营类别须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4号)附件2的要求;经营行为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文件有关规定。
3、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就该类业态的许可、监管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此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