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质监局、及有关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内质监质发〔2011〕4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全区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内蒙古名牌产品,是指具有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水平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社会形象良好等基本特点,按本实施细则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和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内蒙古名牌产品。
第四条 内蒙古名牌产品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不向企业收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的评定。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提报年度评审项目计划;
(二)制(修)定名牌产品评审标准及实施指南;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指定各专业评审组长;
(四)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五)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质量跟踪、市场调查;
(六)提出评审结论和推荐预审产品名单。
第八条 各盟市质监局负责内蒙古名牌产品评审的申报工作,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初审把关,对各辖区内企业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内蒙古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3年以上;
(二)产品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先进,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区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区前列;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区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七)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八)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3年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3年检验合格。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内蒙古名牌产品。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关许可的;
(二)用户、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依据内蒙古地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价方法》DB15/T543——2013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申报表》,连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各盟市质监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预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产品是否符合评审标准;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等,并依据《申报内蒙古名牌产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评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用户评价。各盟市质监局收集申报企业的相关申诉、投诉情况,对申报产品进行第三方的用户意见调查,提供用户评价报告,连同现场评审报告一并报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内蒙古名牌产品专家评审评分标准,结合用户评价及现场评审报告等,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审,并按一定比例对申报企业组织现场随机抽查,提出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监督抽查。由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对申报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公示。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入选通过专家评审的名单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产品,一经核实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 审定。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全体人员会议,听取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审工作的报告,审议、确定入选企业和产品名单。
第十九条 公告。对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确定的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年12月20日前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名牌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其宣传、广告中及产品包装上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按当年度评审标准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内质监发(2011)4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