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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中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公示栏制度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通〔2017〕141号)

   2017-08-09 701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督促食品生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可靠,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在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中实施《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公示栏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公示栏制度,切实凸显“三级网格”监管责任,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小作坊从业人员和社会人士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建立行政监管和社会共治相结合、小作坊内部警示与外部监督相补充的机制,争取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排除,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损失,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体责任信息公示内容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九有一公开三承诺”公示栏主要公示如下信息: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责任主体和生产加工资质。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注: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照片位置附5寸彩色免冠照片);营业执照:依法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凭证;生产加工许可证:依法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表明达到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条件,可以进行批准食品品种生产加工活动的凭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主体责任标准。九有:有合法的主体资质;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和管理制度;有食品原辅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场所;有食品加工、保存等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处理、存放等卫生防护设施;有原辅料的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记录;有生产加工记录台账;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承诺书。一公开:公开食品(安全质量)检验信息。三承诺:生产加工的食品合格、生产加工的食品可追溯、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可先行赔付。
 
  (三)从业人员健康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相关活动。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责任落实基本共治信息。食品品种明细;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见附件3)。以上信息为必须公示的信息。各地可结合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实际情况,增加部分公示信息。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设立公示牌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监管部门将小作坊公示栏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息公示栏的设置与维护
 
  已获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获证后的2个月内,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栏的大小建议控制在长×宽为:100cm×100cm。各地也可根据材质和裁减方法适当调整公示栏大小。食品生产加工资质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品种明细、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纪录等可能存在信息更换的栏目,建议采用塑封插片的方式实现。公示栏各具体内容的区域分布、颜色、字体、字号由各市(州)局根据小作坊生产经营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自行制定,省局设计的公示栏模板仅供参照(附件1)。
 
  监管信息发生变化的,属地监管部门应主动、及时进行公示信息变更。各地可结合公示栏的设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检查内容、日期和检查结论等信息,并在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时更新检查信息。
 
  首次建立公示栏的小作坊,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已建立公示栏的小作坊,各地可以结合工作部署,变更或保留现有公示栏,完善相关信息,待公示栏内容更新或重新设置时再统一更换。
 
  四、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体责任公示栏制度,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的有效载体,是切实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各市(州)监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精心部署。并参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附件4),做好属地小作坊的核查发证工作。
 
  (二)明确内容、制定计划。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公示具体内容、实施方案、进度安排,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将该项工作覆盖到我省全部获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三)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市(州)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执行公示栏制度情况,并对安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适时检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信息公示内容。省局将抽调精干组成督导组,于10月份对各市(州)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相关结果将反馈至各市(州)人民政府。公示栏制度的实施、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内容,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落实情况,邀请当地“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参加公示栏发放活动;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宣传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宣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规定以及企业和监管部门各方责任;以发放、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为契机,对小作坊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守法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努力提高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
 
  相关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请各地于每月30日前报省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人:王海明
 
  联系电话:0971—8277790
 
  电子邮箱:124800753@qq.com
 
  附件1:   省局设计公示栏模板
 
  附件2:   省、市(州)定员、定岗、定责二级监管人员名单
 
  附件3: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附件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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