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渝农发〔2017〕246号)

   2017-10-19 230
核心提示: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近年来,市农委就加强农药兽药管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出了系列工作安排,制定印发了相应的方案和文件。主要包括:《重庆市到2020年农药、化肥使用零增长行动实施方案》(渝农办发〔2015〕52、59号)、《重庆市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渝农办发〔2015〕87号)、《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渝农办发〔2016〕127号)、《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渝农办发〔2016〕141号)、《2017年兽药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渝农办发〔2017〕29号)、《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渝农办发〔2017〕54号)、《2017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秋季大执法行动方案》(渝农办发〔2017〕122号)和市农委《关于加强兽药监管工作巡查的通知》(渝农发〔2015〕64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16号)、《关于开展兽医处方活动专项整顿行动的通知》(渝农发〔2017〕137号)、《关于开展农药大检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渝农办发〔2017〕135号)。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贯彻落实,抓好工作落地。要深入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和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强化农药兽药专项治理和执法监管,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防严控严管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二、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管理。一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农药兽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农业部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和近年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严重或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企业,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6次;对其他生产企业,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实现辖区内农药兽药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100%,确保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兽药GMP制度、农药兽药标签标识管理和兽用处方药管理等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二是要求所有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农药,兽药GMP执行不到位,原材料采购与产品生产销售不规范,不赋码上市销售兽药产品,违规添加禁用农药兽药、剧毒高毒成分、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等行为。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对生产限制使用农药的企业,要追溯产品去向;严禁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逗硬,依法处理。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环保生产责任。严格要求农药兽药生产企业执行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安全制度,落实职业卫生规定,排查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减少污染源,降低“三废”排放。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配合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农药兽药经营管理。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农药兽药经营秩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现辖区内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100%。一是严厉查处农药经销商是否存在违规销售高毒农药、无证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严格执行限制性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二是全面检查兽药GSP、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兽药经营“二维码”追溯管理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无兽药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行为,严禁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对于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四、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和指导。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推进绿色防控,重点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推进统防统治,扶持一批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开展统一用药服务,提高防治效果。二是认真执行养殖场“三书三有四规范”兽药监管模式(三书:监管工作责任书、安全用药告知书、安全用药承诺书;三有:有人员设置,有场所设施,有规章制度;四规范:规范兽药采购,规范兽药储存,规范兽药使用,规范兽药监管),不断充实和完善监管内容。三是制定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将安全用药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企业和人员,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防止滥用、乱用和误用。鼓励养殖场(小区、户)以中兽药代替抗生素等兽用抗菌药用于日常疾病防治,减少抗生素残留和细菌耐药性。四是加大督查、巡查和指导工作力度,重点检查种植养殖基地(场、小区、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农药兽药的合法性,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落实禁限用措施,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加强对养殖场风险排查,严格控制氟虫腈等卫生杀虫剂在养殖场的使用,严防污染畜禽产品。
 
  五、加强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的法定义务。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加强对本地产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奶、茶叶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农产品质检机构要充分发挥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检验检测工作。要加强检打联动,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防止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依法通报曝光,放大震慑效应。在生产环节,要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农药兽药行为,加大对非法生产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犯罪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坚决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或跨区域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或涉案区域,确保案件有效查处。在经营环节,要严厉打击销售禁用和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不按规定销售禁限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兽用处方药,未建立禁限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兽用处方药进货销售记录,未留存处方和销售假劣农药兽药等行为。在使用环节,要严厉打击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上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在畜禽养殖中无处方使用兽药处方药、非法使用“瘦肉精”和人用抗菌药、直接使用兽药原料药,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不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加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区县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生产区销售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区域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加强与食药监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建立违法企业和产品查处督办制度,形成农药兽药打假联动机制。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信息,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种植养殖基地(场、小区、户)诚信评价,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督等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守土有责、失责必问。要在当地政府和食安委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要高度重视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力度,强化农药兽药的全程监管。要积极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编制、财政等部门支持,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制定完善农药兽药规章制度和标准化种植养殖技术规范,依法依规监管。要认真履行农药兽药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明确专人负责。每季度末25日前上报工作推进情况。
 
  联系人: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陈荣燕,89133109,cqnwaqc@163.com)和兽医医政药政处(付强,89133293,584552565@qq.com)。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地区: 重庆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