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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宿食药监食生〔2016〕103号)

   2017-01-05 319
核心提示:各县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的重点工作目标要
各县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的重点工作目标要求,根据省食药监局《2016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6〕54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管理规范(试行)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管理规范(试行)
 
  一、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制定本规范。
 
  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厂区便于公众监督的醒目位置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牌(栏)”,建议在厂区大门内侧设立公示栏,主动公示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同一地区的公示牌(栏)原则上应保持统一式样,可以采用市局推荐式样,大小建议为横式2.4×1.2m2;公示牌(栏)应做到内容工整、字体规范,设置顶高不超过2.5m,牢固而不易脱落,有防风雨、防日晒、防人为损坏等防护措施。
 
  四、公示内容应涵盖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食品生产品种明细表(许可证副页内容);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使用标准通用名称);
 
  (五)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七)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投诉电话;
 
  (八)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九)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五、加强信息公示管理与维护。企业应明确具体部门和具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栏)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持食品安全信息完好性、规范性、整洁性,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及时维修公示牌(栏)破损等问题。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情况检查。各县(区)局应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情况,作为日常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形成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市局将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情况检查,并可视情进行通报。
 
  七、本规范从2016年5月1日起试行。


 
地区: 江苏 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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