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要求,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31日
江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
为加强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批发市场销售行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尤其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形成;批发市场开办者检验检测能够充分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二、标准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档案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及时更新销售者档案,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4.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5.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批发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7.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8.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9.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0.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1.批发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划定销售区域;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的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12.《办法》规定的批发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销售者
1.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3.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4.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5.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6.使用批发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
7.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应措施。
9.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10.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1.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2.《办法》规定的入场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三、工作安排
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0月底前)
在2015年开展的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基础上,对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梳理,摸清本地批发市场详实信息,分析各类批发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批发市场落实《办法》和本推进方案。同时,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行政区域内监管执法人员、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学习《办法》,自觉落实《办法》,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任务。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3月)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督促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照《办法》和本推进方案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要结合当地实际,指导批发市场开办者制定《入场销售者档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批发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记录》等文本格式,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使用。
(三)集中规范阶段(2017年4月—8月)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照《办法》和本推进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批发市场集中规范行动。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检查,并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要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全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要注重培育、树立、发现一批落实《办法》的典型示范单位,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促进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做落实《办法》模范。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9—10月)
2017年9月20日前,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落实《办法》和本推进方案阶段性情况,连同附件统计表报省局,并报送本地1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总结内容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省局将在2017年10月底组织一次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当作全年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职责,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依法监管。各地要一手抓批发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监管责任落实,依法监管。指导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双方应尽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批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务必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直至规范为止。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为批发市场落实《办法》和本推进方案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的支持。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监督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四)强化调度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督导检查,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调度和跟踪掌控推进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研判进展情况,不断总结贴合实际、贴近监管对象的有效监管方法,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阶段任务。对于妨碍工作开展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联系方式: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0791-88555371
附件: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
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
3.农贸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
4.冷库基本情况统计表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表
附件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 单位 | 数 量 |
本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 其中:果蔬类批发市场 畜禽蛋类批发市场 水产品批发市场 综合类批发市场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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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 其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市场总数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市场总数 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市场总数 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市场总数 委托有资质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抽检的市场总数 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市场总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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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或风险隐患的市场数 其中:果蔬类批发市场 畜禽蛋类批发市场 水产品批发市场 综合类批发市场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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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 其中:果蔬类批发市场 畜禽蛋类批发市场 水产品批发市场 综合类批发市场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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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批发市场开办者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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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批发市场开办者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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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用农产品 其中:果蔬类批发市场 畜禽蛋类批发市场 水产品批发市场 综合类批发市场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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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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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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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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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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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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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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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有关部门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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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名称 | 主办方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手机) | 经营地址 | 场内 经营业户数量 | 各类经营业户数量 | 自检机构 | ||||
果蔬 | 畜禽蛋 | 水产品 | 综合 | 有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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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农贸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名称 | 主办方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手机) | 经营地址 | 场内 经营业户数量 | 各类经营业户数量 | 自检机构 | ||||
果
蔬 | 畜禽蛋 | 水产品 | 综
合 | 有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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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冷库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手机) | 经营地址 | 贮存食用农产品种类 | |||||
畜产品 | 禽产品 | 水产品 | 水果 | 蔬菜 | 速冻食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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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表
项目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市 场 开 办 者 义 务 | 1 | 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市场日常检查制度、快速检测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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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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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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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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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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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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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填报《入场经营者信息表》,及时更新,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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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如实填报《市场开办者信息表》,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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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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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验并保留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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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无法提供产地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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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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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销 售 者 义 务 | 13 | 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 □是 □否 |
| |
*14 | 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符合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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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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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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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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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贮存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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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上述采购、销售、贮存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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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六)项、第(八)至(十一)项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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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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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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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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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自身原因造成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实施召回。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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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 存 服 务 提 供 者 义 务 | 25 | 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 □是 □否 |
| |
*26 | 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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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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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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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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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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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贮存肉类冻品,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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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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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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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检查项目,打*号的为重点项(共16项),其他为一般项(共17项)。每次随机检查不少于10项(其中重点项不少于6项)。合理缺项不在检查范围内。
2.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为“符合”;有重点项或一般项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