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我委组织对1949年8 月 24 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由原省卫生厅、原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及其办公室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福建省计生委关于对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先进工作者能否等同于省政府表彰的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函复》(闽计生函〔1996〕3号)等10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详见附件 1)。
二、《福建省卫生厅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规定(试行)》(闽卫教〔1988〕278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详见附件 2)。
三、《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中医医院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中函〔2013〕659号)等33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3)。1949年-1979年规范性文件,由于年代较为久远,其他未能列入清理目录的,均一并予以废止。
四、列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请委机关各承办处室抓紧按程序修改完善。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0件)
2. 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
3.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34件)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