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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7年“瘦肉精”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通知

   2017-04-08 319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落实农业部安排的瘦肉精监测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等任务,结合我省畜禽水产品两禁一超专项整治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落实农业部安排的“瘦肉精”监测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等任务,结合我省畜禽水产品“两禁一超”专项整治、食品安全排雷“百日攻坚”行动等工作部署,现将2017年“瘦肉精”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统筹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安排。要围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安排,明晰工作职责,强化要素保障,确保“瘦肉精”监测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等监测任务顺利完成。
 
  二、规范组织实施。要按照农业部部署以及省厅工作方案要求,强化抽样与监测人员培训,规范采样、检测、工作记录、信息追溯、监测结果处置等操作,确保“瘦肉精”监督抽检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等工作高质量完成,并根据时间节点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三、强化检打联动。对“瘦肉精”监督抽检确证阳性的活畜及其产品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不合格的,要严格依法处置,并跟进执法查处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根据抽检情况,及时分析排查整改畜禽养殖、屠宰以及生鲜乳收购、运输等环节的隐患,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夯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
 
  附件:1.“瘦肉精”监测实施方案
 
  2.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3.2017年“瘦肉精”监测任务分配表
 
  4.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配表
 
  5.“瘦肉精”监测工作相关表单【   附件3-5下载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3月29日
 
  附件1
 
  “瘦肉精”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7〕8号)等要求,结合我省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制订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在督促指导畜禽屠宰及活畜养殖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瘦肉精”自检机制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养殖环节“瘦肉精”定期监督抽检和屠宰环节常态化监督抽检。具体监测任务分配见附件3。
 
  二、职责分工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瘦肉精”确证由属地主管部门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实施。
 
  三、监测对象
 
  养殖环节监督抽检对象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为重点,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养殖场(户),主要采集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每个养殖场一般抽样2-3份。屠宰环节监督抽检对象以生猪定点屠宰场以及省外调入肉牛屠宰场为主,适当兼顾羊屠宰场,主要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液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液,生猪监督抽检比例由属地主管部门根据自检及风险评估情况确定;突出加强省外调入肉牛抽检,通过企业自检与监督抽检,努力做到每头均检测。
 
  四、监测项目
 
  养殖和屠宰环节监督抽检要求监测项目均为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3种“瘦肉精”类物质。鼓励屠宰企业和属地主管部门基于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开展上述3种“瘦肉精”类物质以外的其他“瘦肉精”监测。
 
  五、操作程序
 
  养殖和屠宰环节监督抽检采取现场快速检测筛选与送资质实验室确证相结合的方法,有关样品采集、具体检测方法及判定、检测结果处理、工作记录等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参照农办牧〔2017〕7号、农办医〔2017〕8号等规定执行。
 
  六、实施时间与信息报送
 
  养殖环节监督抽检定期完成,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等地在4月份完成抽检工作,并于5月10日前上报相关数据信息,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等地在9月份完成抽检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相关数据信息,上报情况包括抽检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抽检样品数量、抽检项目、抽检地点、抽检养殖场户规模等,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抽检结果分析,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等内容)。屠宰环节监督抽检实行常态化抽检机制,请各地在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统计上报1-3月、4-6月、7-9月、10-11月和2017年全年的检测汇总数据。对监测确证省外调入活畜“瘦肉精”阳性的,请即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信息由各市汇总统一上报到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饲药处黄怡君,0571-86757233。
 
  附件2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7〕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在督促指导奶畜养殖主体落实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控措施的基础上,组织落实农业部下达我省的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异地抽检和生乳国标指标监测等三项监测任务。具体监测任务分配见附件4。
 
  二、职责分工
 
  (一)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配合承检质检机构共同完成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采样,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检。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承检质检机构共同完成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现场检查工作并配合采样,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承检。
 
  (三)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配合采样,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检。
 
  三、监测对象
 
  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与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监测对象均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对象为乳品加工企业生鲜乳运输车。
 
  四、监测项目
 
  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与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项目为: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异地抽检项目除上述6类物质外,还包括铅、铬、汞、砷等4项指标);国标指标监测项目包括冰点、酸度、非乳脂固体、杂质度、相对密度、黄曲霉毒素M1、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体细胞等10项指标。
 
  五、操作实施
 
  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与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监测内容、抽样方式、检测方法及判定、检测结果处置等按农牧发〔2017〕2号执行;国标指标监测按农办牧〔2017〕12号执行。
 
  六、实施时间与信息报送
 
  各项监测实施时间、检测时间与信息报送时间见任务分配表。各相关市需按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畜牧兽医局饲药处、畜牧处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信息材料应包括当地奶业生产及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内容。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饲药处黄怡君,0571-86757233;畜牧处周一新,0571-86757950;省兽药饲料监察所陈勇,0571-56269721。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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