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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8号)

   2016-04-15 717
核心提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当前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及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理念,围绕“率先、进位、升级、奠基”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立法对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保障作用,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科学把握立法节奏,强化立法组织协调,使立法更好更快地适应新常态、引领改革、服务发展、改善管理、保障民生,为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一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规章备案审查与定期清理机制。省政府法制办要强化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注重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衔接,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严格执行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分为需按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三类。对需按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和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人员,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的审议时间提前4个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对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草案起草、部门协调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要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计划项目的,须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省政府法制办要适时介入,跟踪了解起草进度,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确保年度立法项目按时完成。
 
  四、加强设区的市、州政府立法工作。设区的市、州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71号)精神,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统筹,合理安排,确保规章制定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健全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切实保证政府立法质量;要认真落实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设区的市、州政府立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采取集中培训、工作交流等形式,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为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016年3月31日
 
  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
 
  一、需按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9件)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2.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修改)
 
  3.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4.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5.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6.湖北省专利条例
 
  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
 
  8.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
 
  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修订)
 
  二、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共6件)
 
  1.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监察厅)
 
  2.湖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湖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4.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质监局)
 
  6.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南水北调办)
 
  三、省政府立法预备项目(共13件)
 
  1.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2.湖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3.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残联)
 
  4.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工商局)
 
  5.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6.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7.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8.湖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9.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10.湖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组织起草单位:省审计厅)
 
  11.湖北省住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组织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12.湖北省电信互联网行业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规定
 
  (组织起草单位:省国家安全厅)
 
  13.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地区: 湖北
标签: 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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