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6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好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牟定腐乳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牟定腐乳专用标志的管理,保证牟定腐乳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牟定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牟定腐乳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生产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 牟定腐乳》云南省地方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牟定腐乳是指质量特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牟定腐乳》云南省地方标准和《牟定腐乳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发酵性豆制品。
第五条 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的名称为“牟定腐乳(油腐乳)”和“牟定腐乳(素腐乳)”,从事牟定腐乳生产的企业须使用此规范名称。
第六条 牟定腐乳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第1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牟定县共和镇、新桥镇、江坡镇、凤屯镇、安乐乡、戌街乡、蟠猫乡。
第七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发改、财政、经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保护委员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与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范围、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管理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制定实施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
(六)完成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受理产地范围内生产企业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上报;
(三)负责对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专用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用标志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十一条 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牟定县人民政府,凡在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牟定腐乳的生产、经营者,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
第十三条 牟定腐乳使用单位申请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的原辅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
(三)具有必备的加工场所、设施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牟定腐乳》云南省地方标准和《牟定腐乳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五)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区范围内的证明;
(五)最近3年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六)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使用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给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牟定腐乳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牟定腐乳”文字组成。
第十八条 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牟定腐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申请使用商标。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将使用权转给他人。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牟定腐乳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保护办填报本年度《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牟定腐乳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专用标志,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粘贴用专用标志由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到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招标确定的印制单位按核准数量印制,并将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装物图案、规格、数量报县保护办备案。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应当将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装物图案、规格、数量报县保护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腐乳企业应统一产品包装及标识。
第五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牟定腐乳的生产、加工必须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从事牟定腐乳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食品生产和经营相关证照,禁止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牟定腐乳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获准使用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牟定腐乳》云南省地方标准和《牟定腐乳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等级标注必须与实物质量一致。
第二十八条 牟定腐乳生产者应当依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二十九条 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或冒用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未经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牟定腐乳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公告的专用标志产品。
第三十一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牟定腐乳生产、销售台帐或者相应的原辅料采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三十二条 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护办收集汇总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地理标志产品 牟定腐乳》云南省地方标准和《牟定腐乳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二)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第三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在牟定腐乳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牟定腐乳名称或者牟定腐乳专用标志的;
(二)使用与牟定腐乳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牟定腐乳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买卖牟定腐乳专用标志的;
(四)在牟定腐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第三十六条 从事牟定腐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政策扶持、项目申报、品牌评定、质量管理奖等表彰奖励的腐乳企业必须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凡未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不列入扶持及表彰范围。
第三十九条 腐乳企业使用的包装、标识与本办法不符合的,允许延期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起将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