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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

   2017-01-10 345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全省以现有8家生产企业为基数,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全省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完善食盐生产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省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全省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省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盐业集团、省盐业协会)

  6.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省市两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盐业行业协会提出、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盐业集团、省盐业协会,各设区市政府)

  7.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的食盐供应由省盐业集团负责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这些地区销售食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盐业集团)

  8.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合理制定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和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

  9.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产盐区、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加快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生产企业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加快建设全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对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10.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省经信委是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确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各地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在改革过渡期内、新的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现有的监管责任不变,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盐业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11.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特别是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省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

  12.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加快制定我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各市、县〔市、区〕政府)

  13.改革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盐业企业集团,培育浙江盐业品牌,促进盐产业更好发展。引导国有盐业企业与省内盐场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合作,推动共赢发展。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浙江证监局、省盐业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机制下,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省经信委负责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落实有关财政补贴,以及切实稳定盐业产区、维护盐农利益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法规政策。根据国家盐业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及时推动对我省现行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和应急机制,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盐业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有序推进改革。国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调整办法并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财政经费等必要保障。2016年12月31日前,明确新的执法主体;2017年12月31日前全省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过渡期内,暂保留各级盐务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可委托盐务管理机构实施,充分发挥盐务系统现有执法人员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盐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大力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地区: 浙江
标签: 体制改革 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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