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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青卫法监〔2010〕2号)

   2013-09-05 219
核心提示: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的要求,于2009年9月7日印发了《青海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青卫法监〔2009〕57号)。但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在组织专家审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出现专家数量偏少、专业领域偏窄、专家水平参差不齐、评审会议走过场等问题,影响了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为保障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我厅将《青海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青卫法监〔2009〕57号)作如下补充: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过程中必须召开专家评审会,会议由企业自行组织,省卫生厅派员督察评审会议。
 
  二、参加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评审的专家必须是“青海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评审专家库”的成员,由企业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类别和属性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并经省卫生厅审定。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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