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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通知(晋食药监食流〔2015〕33号)

   2015-03-25 873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和规范飞行检查人员监管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和问题,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和规范飞行检查人员监管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升食品安全有效管控能力,省局明确了飞行检查的要求和内容,制定了《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1.《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2.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表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属地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省(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和处理,同时对当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客观评价,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进行明查暗访。
 
  飞行检查重点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效落实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监管部门是否依法进行许可,是否实施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监管信息化的监管模式,是否落实过程管理、信用管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的管理责任等。
 
  第四条 省(市)局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
 
  开展飞行检查,应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科室)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一)重点品种、高风险品种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超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和农村地区、学校及其周边的食品店,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及重大活动定点接待单位;
 
  (二)被媒体曝光或经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国家、省、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不合格的;
 
  (四)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有违法生产经营记录,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容易发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六)专项治理和重点工作落实不力的;
 
  (七)其它有必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由省(市)局人员组成,也可抽调下级监管部门人员,邀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必要时,可指派市(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飞行检查。
 
  第七条  飞行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飞行检查时间、检查企业、检查事项及人员组成由组长确定,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参与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人等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检查实际情况。
 
  第九条 飞行检查组要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采样,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或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分析研究。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飞行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应在飞行检查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飞行检查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飞行检查组应如实填写《山西省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表》(见附件),连同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证据资料、抽样检验结果、专家分析结论一起及时报告局领导,必要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飞行检查组的具体意见对被检查单位依
 
  法进行处理,抓好整改落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地区: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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