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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卫法监函〔2010〕765号)

   2013-09-10 321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2009年9月我厅下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2009年9月我厅下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卫法监〔2009〕150号),对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工作,提高效率,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八条修改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审查单(表样附后)。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再作要求。
 
  二、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90号)对于申请新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未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材料的,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注明“本拟设立企业为食品生产企业”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后,申请备案。
 
  对于准备扩大生产经营范围、申请增加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非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企业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执行。但在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应注明“本企业拟增加食品生产项目”并盖章确认。
 
  三、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申请备案的,应当在标准文本中注明委托或受托的关系,写明受托方或者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由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申请备案的,除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双方的委托协议、受委托方或者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省卫生厅成立企业标准审查专家组,负责对部分有争议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需要由专家组进行会审的标准,省卫生厅将根据需要通知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和延长15个工作日的备案工作时限。对个别争议较大或者疑难的企业标准,经报请省卫生厅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再延长备案工作时限。
 
  附件: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审查单
 
  二○一○年八月十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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