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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4〕21号)

   2014-08-13 236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无害化处理或随意抛弃,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省畜禽规模养殖与散养并存,个别养殖、屠宰业主产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出售病死动物的现象依然存在,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各市、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病死动物监管风险防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风险点的风险级别、防范措施,从制度上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到位。认真组织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抓好源头监管,有效防止随意向江河流域等地抛弃病死动物事件发生,防止病死动物进入流通环节。
 
  二、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检疫监管。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市、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屠宰场(厂、点),因地制宜推广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发酵法等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技术,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要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散养户的病死动物处理。监管责任要具体落实到岗、到人,做到被监管对象明确具体。要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严格遵守检疫规程,严禁不符合检疫规定的动物出栏、出场(户)。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就出证以及“隔山开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把屠宰检疫关,发现无检疫证明或伪造检疫证明的,严禁未经处罚就补开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三、开展广泛宣传,落实补助政策。我厅组织印制了2万多份《关于畜禽产地检疫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致广大畜禽养殖业主的公开信》,并分发给各市、县(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发放公开信、进场入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将违法出售病死动物犯罪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宣传到场、到村、到户、到人,不断增强养殖者的法律意识、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其行为自律,切实做到守法经营。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落实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和处理情况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和无害化处理影像资料的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组织认真复查,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将统计表上逐级上报。要积极引导养殖业主用好政策,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监督指导,加大查处力度。一是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死因不明及病死动物的技术指导,督促养殖业主按照规定要求处理死因不明及病死动物。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督促养殖业主建立并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影像资料存档等工作。三是严格执行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现场认定程序,监督指导业主对病死生猪及其产品进行规范处理。四是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项检查。各市、县(区)要在3月上旬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内容应包括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动物数量及进出场情况、死因不明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要将有违法记录的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养殖场(户)、群众反映的不规范处理死因不明及病死动物的养殖场(户)等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发现养殖场(户)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死因不明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要及时调查。要完善监管记录,做到监管工作有据可查。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并及时组织对重点区域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五是对经举报或检查中发现有乱抛、出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查处,一经确认,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查处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六是要强化与公安、工商、商务、食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震慑力。要加强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发现的涉嫌非法出售、屠宰病死动物的犯罪案件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对查处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违法销售病死动物的养殖场,要将其列入“黑名单”。
 
  福建省农业厅
 
  2014年3月3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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