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办):
为规范高毒农药应急储备采购、管理和使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57号)要求,现将《湖北省省级高毒农药应急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6年12月20日
湖北省省级高毒农药应急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57号)第六条:“建立高毒农药应急储备制度。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常年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制定年度储备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企业及储备品种和数量,用于粮食作物突发、爆发病虫害应急防控高毒农药的储备。各地在突发重大病虫害、确需使用高毒农药的,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拨,并依照管理办法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高毒农药应急储备的采购、储备、轮换、调拨、使用等环节;市县两级建立高毒农药应急储备时也可参照。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高毒农药应急储备管理。根据常年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制定储备计划,确定储备品种及数量。
第四条 省植物保护总站设立高毒农药应急储备管理专账,应急储备高毒农药每年采购1次,每个采购品种原则上选择1个市场信誉好、质量可靠的农药生产企业。为就近调拨,供货企业必须在本省有专用储备仓库。
第五条 各中标企业负责招标产品储备工作。要求专储专管,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在仓库入口处设置提示标牌,标明储备产品的品种及注意事项等;设立专账,如实记录进出仓库的时间、品种、数量及轮换情况,确保账物相符,随时接受检查。
第六条 为确保储备农药的防控效果,应急储备的高毒农药必须采购本年度生产,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农药。入库时提供“三证”复印件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库时向调入单位提供农药“三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第七条 储备的高毒农药,当年未调拨使用的,承储企业应按照鄂政办函〔2016〕57号要求自行销售处置,省植保总站按照招标协定支付中标企业一定的仓储费用和折价费用。因管理不严造成储备农药在入库、保管中产生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一旦出现病虫害突发、爆发,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植物保护总站核实,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使用高毒农药的,由省植物保护总站负责与储备企业联系,凭《高毒农药应急使用调货申请单》调拨发货。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当地政府申请专项资金,负责组织专业化机防组织及时对突发、爆发的病虫害进行集中统一防控。所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使用。
第九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调拨的高毒农药使用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在防控工作结束后,报送省植物保护总站备案。
第十条 应急防控使用的高毒农药废弃包装瓶(袋)应登记回收处理,避免影响环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