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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大调查和推进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4-27 886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浙农质发〔2017〕9号)和《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浙农质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经工商注册的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者)大调查和推进合格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调查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各地要根据《办法》《细则》等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细则》。各乡镇要组织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规模生产者填写基本信息情况(见附件1),认真做好调查、登记、核实和地理定位,以及联系人农民信箱账号的核实、完善和注册。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档案经乡镇分管负责人确认后,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入库(见附件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者采用动态管理模式,实时录入或撤销,不同名称的同一主体不得重复录入。
 
  (二)加强合格证使用的培训指导。各地要及时组织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开展合格证使用业务培训,编印发放《规定》《办法》《细则》等资料,以及合格证基本式样、使用手册、宣传画等资料,做到对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培训全覆盖,确立合格证使用样式和使用方法。根据农产品的种类,实行分类指导、分期培训,并采取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协会推动的方式,以产业为主线推动合格证实施。按照“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每个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签署合格证使用真实性承诺书,做到培训到位、承诺到位、使用到位,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合格证使用率达到100%。
 
  (三)规范主体合格证的使用管理。对各类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已可追溯的生产主体上市农产品,推行“合格证+追溯码”(简称“一证一码”)、“品牌+合格证+追溯码”(简称“一品一证一码”)等模式实施合格管理。对已获“三品一标”认定的农产品,要求标识上市,或建立“认证标识+追溯码”模式实行合格证管理。对其他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一时无法自主打印合格证的,可借鉴苍南、黄岩等地做法,落实专人审核发放,为主体提供服务。各地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完善检测、打印等设备,增加人员,继续开展免费检测服务,为其他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开具合格证提供支持。
 
  (四)加强合格证使用的宣传和引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规定》《办法》等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将合格证管理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科技下乡等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生产主体、社区、学校、市场等场所,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引导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学校、工厂等单位、消费者优先选购有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等标志标识的农产品。农业、市场监管、食药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形成合力。
 
  (五)强化合格证使用的检查指导。各级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主体信息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巡查检查,规范合格证的开具使用,及时纠正不负责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将合格证使用纳入项目申报、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诚信管理档案。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大调查和合格证管理推进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职能科室和责任人,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主体大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积极抓好合格证管理工作,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标识上市。
 
  (二)强化工作进度。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和合格证管理工作。要求于5月15日前按统一标准建立主体信息档案,每个主体填报一表(附件1),各乡镇核实汇总后报县,各县汇总后报市,由市农业局汇总后填报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汇总表(附件3)。5月底前,各级对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核实入网,对核实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纳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实行合格证标识上市。6月后,开始实施月报制度,由各县(市、区)农业局于每月25日前填报附件4,由市农业局汇总后上报省厅。
 
  (三)强化机制建设。将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大调查和合格证使用情况纳入农产品放心县创建、“两区”建设等考核内容以及各级农业扶持政策、品牌评选等重要依据,推进建立主体信息入库情况与资金项目安排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完善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机制,对5月底前未纳入省级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的主体原则上取消当年各类品牌、“三品一标”等认定,以及规范化主体评定。
 
  (四)强化典型总结。要注重总结大调查及合格证推动工作的典型经验,有效推进合格证使用;同时做好文字、图片记录,强化舆论宣传,形成合格证使用的良好氛围。各地有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送省厅。
 
  联系人:厅质监处赵可丰,联系电话:0571-86757260。
 
  附表:1.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登记核查表
 
  2.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录入工作指南
 
  3.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汇总表
 
  4.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和培训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4月17日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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