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现将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范围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取消轴承钢材、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刹车片除外)、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汽车制动液13类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中室外单元等单元;取消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中发射天线等单元。
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由审批部门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由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关于调整后实施生产许可审批产品
调整后实施生产许可审批的产品共10类。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审批产品5类,包括: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合并而成)、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审批5类,包括: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中的刹车片产品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转换工作启动前仍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
三、关于生产许可审批方式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均采取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实施审批,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意愿,申请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本市各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许可条件依法组织生产,配合行政机关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活动,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