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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10-17 339
核心提示:机关各处室(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机关各处室(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抽检监测任务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抽检监测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后处理是指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的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调查、核实、处置工作。

  第四条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负责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检验报告书的收集、转送和后处理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分别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下发调查核实和行政处理通知并进行督查督办,并向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反馈调查核实和行政处理情况。

  稽查局负责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并向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反馈查处结果。

  第五条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函告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稽查局,并报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主要领导批准,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在收到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转办的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函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本监管环节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后处理工作。

  对涉及监督抽检项目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应监督或责令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应督促或责令企业召回处理。

  对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应组织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应对问题样品的同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依职责启动行政处理措施。

  第七条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在调查核实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并移交稽查局,稽查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立案查处工作。

  第八条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核实处置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后处理结果反馈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

  第九条食品生产监管处应督促食品生产者开展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调查和整改工作。对不合格食品开展复查,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及同类食品的跟踪抽检。未经复查,或者复查后同种食品仍然被检出问题的,食品生产者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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