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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13〕5号)

   2014-04-29 576
核心提示: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的奖励。
 
  第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统一指导、协调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励资金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负责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申请和奖金发放。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对本级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举报进行奖励。市财政按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级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需要按年度提出申请,本级财政予以安排。年度奖励专项资金节余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受理,并形成举报受理记录。
 
  第六条 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未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五)生产或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者,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如协商不成,由发放部门裁决;
 
  (三)对同一案件的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调查处理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负有食品安全调查处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以及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三)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将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事实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等级由食品安全案件处理部门认定,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者,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食品安全专家组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举报,根据不同的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四)没有涉案货物或涉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五)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举报,给予10000元奖励,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举报,给予30000元奖励。
 
  (六)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可参照本条第四项,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材料,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经审定批准的,申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员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代领奖金。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代领奖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奖金,退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纳入举报奖励资金继续使用。
 
  申请单位应当在奖金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食品安全调查处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受理本级、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查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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