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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57号)

   2014-05-29 314
核心提示:李晴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打假力度,推进社会共治,加大采纳电子证据的建议》收悉。结合中央网信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李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打假力度,推进社会共治,加大采纳电子证据的建议》收悉。结合中央网信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电子证据取证及采信流程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增列为新的证据种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作了专门规定。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子数据取证人员资质与技术要求、电子数据取证原则、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制作要求、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和电子数据的鉴定和检验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细化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原则性要求,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电子数据的取证原则、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与判断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电子数据为独立证据类型,立案前依法取得的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方法和辅助取证机制。同时,不断强化电子数据取证和监测数据应用,健全电子证据的取得、存储、展示、归档等程序,为网络案件的取证提供方法与依据。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电子证据进一步开展研究,推动完善电子证据相关制度,为执法办案提供支撑。
 
    二、关于推广应用先进的打假技术、构建打假共治系统各方合力打假
 
    (一)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一是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5部门印发了《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要求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网络监测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提高对网络交易数据的分析研判和违法线索的筛查发现能力。二是知识产权局出台《“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探索建立健全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治理新机制,推动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中的作用,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效率及精准度,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目前,已完成相关业务模型、关键技术、应用模式的初步探索和论证。三是中央网信办通过对全球主要地区(特别是中、美等国)网信关键技术相关专利统计、分析、展示平台建设和数据的定期更新,实现重点国内外企业的专利创新和保护动向监测、关键技术领域专利活跃度变化监测、核心专利风险监测预警等功能。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市场监管执法中的应用,加快推进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和全国市场监管执法办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提供支撑。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网络侵权假冒线索在线检测平台建设,探索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提升线索发现、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强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协作。一是2018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了跨部门间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二是2018年10月,国务院调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明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秋风2018”“剑网2018”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全国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1.5万件,公安机关破获侵权假冒犯罪案件近1.9万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306件5627人,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32万件。进一步推动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丝绸之路沿线4大区域协作持续深化。13个省市联合开展电商打假“云剑联盟”行动,共破获侵权假冒案件158起,捣毁生产窝点89个,仓储窝点1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13名,涉案总价值约20多亿元,有力净化了协作区域市场环境。京津冀晋蒙浙六省市开展互联网打假区域协作对接,探索建立互联网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互助工作机制。三是知识产权局深入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区域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跨区域案件办理效率。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不断拓展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协作,深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形成协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合力。
 
    (三)开展宣传教育,推进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围绕重要时点开展集中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是2019年4月初,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打击侵权假冒宣传工作的通知》。围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部署各地区开展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活动,4月26日当天在湖北咸宁一地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就达60余万件,货值5000余万元。“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天,正式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18)》,并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国内外媒体纷纷对上述活动予以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二是知识产权局围绕世界知识产权日,联合19个部委精心打造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品牌活动,王勇国务委员连续第三年出席主场活动并致辞。宣传周期间,全国各地共开展活动逾万项,覆盖人群上亿人次,品牌影响力再创新高。同时还通过举办开放日、发布会、公益课堂、知识产权海报大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活动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积极加强媒体宣传平台建设,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每年举行8-10场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工作进展,解读法律政策,宣传事业发展成就。三是中央网信办广泛开展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意识。部署中央和地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及两微一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进展成效和各地各部门做法经验,推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得到国际认可》《向网络售假挥出重拳》等一批稿件,反映工作亮点,回应社会关切。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知识产权局、中央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意识提升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切实提高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意识。
 
    三、关于加大打假力度、降低制假行为入刑门槛
 
    (一)关于加大打假力度
 
    一是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针对农村市场、电商平台等重点领域提出治理措施。要求以“山寨食品”、小家电、洗化用品、五金电料等为重点,集中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治理;以虚假宣传、虚假促销、刷单炒信、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为重点,集中开展电商平台专项治理,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4月,联合知识产权局印发《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以互联网领域、农村市场、外商投资领域为重点,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抓好重点市场、重点领域的案件督办,严厉查处商标专利违法行为。二是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雷霆”“护航”“溯源”“净化”等专项行动,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行为,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2018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7.7万件,比上年增长15.9%。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万件,案值5.5亿元。三是中央网信办针对网上涉嫌侵权假冒违法违规信息,加强对互联网站、两微一端、搜索引擎、论坛贴吧、视频直播、电商平台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治理,及时发现处置网上涉侵权假冒违法违规信息,督促互联网企业根据用户协议关闭相关违法违规账号,依法关闭“山西新闻网”“中国传媒新闻网”等一批假冒网站,及时阻断网上违法违规信息传播渠道。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治理,加大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查处力度,督查督办一批大案要案,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降低制假入罪门槛、提高制假售假犯罪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从上述规定来看,假冒注册商标罪“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入罪门槛基本相当。司法实践中,由于制假者向售假者出售相关商品的价格较低,售假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价格较高,经常会出现售假者被判处刑罚,而制假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因此,为从源头上治理假货,有必要研究加大对制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就如何降低制假行为入刑门槛等问题,开展相关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提出修改刑法的立法建议。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我国刑法不仅对制假、售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对制假售假的上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最高刑期均为七年有期徒刑,目前是否需要提高制假售假行为的最高法定刑,尚需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加大对制假售假人员的经济惩罚
 
    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五条均作出对相关犯罪行为并处或单处罚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审判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积极适用罚金刑,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罚金刑的适用,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能力和条件,有效遏制和威慑制假、售假犯罪行为。
 
    (四)关于严格限制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或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在个别地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偏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调研,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缓刑的适用,明确需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并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发布相关指导案例等予以规范。
 
    衷心感谢您对打击侵权假冒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打击侵权假冒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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