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明电[2017]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兽药监管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兽药监管工作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继续以兽用抗菌药整治为重点,以兽药GMP、GSP后监管为抓手,对全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一、在兽药生产环节上,切实加强兽药GMP实施的监管
要严格兽药生产许可审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持续对全区兽药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发现的兽药GMP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要不定期组织对兽用抗生素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是其产品是否直接销售给养殖环节。要积极、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信息追溯系统建设,所有兽药生产企业的全部产品必须实现二维码可追溯管理。
二、在兽药经营环节上,持续强化兽药GSP后监管
(一)针对我区使用的兽药制剂产品绝大多数来源于区外的情况,强化兽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使用 “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以“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购进凭证和购销记录为主的兽药经营质量追溯体系,利用兽药质量信息平台给兽药监管、经营人员发布兽药质量信息,实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区清缴。
(二)全面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做到“两个必须”,即:必须有兽药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供应商、规格、数量、批号等信息的有效购进凭证;购进的产品必须全部做好纸质记录或录入“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三)在监督检查中,采取倒查方式对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购销录入情况进行核查,对录入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以及无有效的兽药购进凭证等不符合GSP要求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无购药凭证的兽药产品封存扣押,进行质量检验。
(四)积极配合国家兽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快“自治区级平台对接国家平台”模式的实施。
(五)建立兽药企业诚信档案,推行“黑名单”制度。通过对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分析评估,将质量问题严重的兽药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六)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无证经营兽药和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
三、在兽药使用环节上,推行科学合理使用兽药
(一)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养殖人员的质量意识。印发《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利用各种媒体和培训等形式,进行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
(二)强化日常监管,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兽药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并纳入养殖档案管理。对不执行休药期制度、养殖档案不完善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违法使用兽药的,进行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和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兽药残留检测。实行分级管理机制,最大化的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自治区级检测机构在加强兽药残留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开展确证检验,盟市、旗县级重点开展筛选检测。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积极开展“兽药使用质量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和与国家兽药质量追溯系统对接工作,形成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信息化管理闭环,提高畜产品质量追溯和监管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完善网格化监管格局。一是兽药监管部门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基地)挂“监管牌”,公示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公布兽药违法举报和监督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二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质询制,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监管人员进行约谈,增强兽药监管人员的责任心。
(二)促进“检打”联动监督执法常态化。充分发挥兽药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利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残留检测结果,大力开展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处。兽药监管部门要按照“两个必须”(即:抽样必须核查来源、案件必须追根溯源)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在兽药执法检查中,抽样要核查来源,并先行保存相关证据,为实行“检打”联动提供有力的证据。
(三)切实加强兽药监督执法。一是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药和标签说明书中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适应症及涉嫌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兽药产品。二是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保持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有效开展盟市间交叉检查工作。在制定《全区兽药监督检查方案》及量化评分标准的基础上,从各盟市选调兽药监管骨干,对全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的兽药监管工作进行盟市间交叉监督检查并进行综合评定打分,作为兽医工作绩效延伸考核的内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盟市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