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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企业做好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内质监食函〔2012〕378号)

   2017-05-31 265
核心提示: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企业做好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2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企业做好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2〕99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组织乳制品企业学习通知精神,尽快开展主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按照通知的基本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并认真填写《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表》。
 
  二、要如实报告企业质量安全内容。旗县级质监局要认真指导乳制品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要求企业如实报告相关内容,企业应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明显失实、违反规定的报告,应要求企业重新报告,并可安排现场核实检查。为便于监督管理,在企业自愿、随时报告的基础上,我区暂定各盟市局上报乳制品企业每年两次主动报告的时间为6月30日、12月30日前。
 
  三、要加强业务指导。各盟市质监局要加强对旗县质监局的业务指导,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和要求,也可结合企业年度审查或企业法人履责报告等工作一并进行,严防主动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要强化对含乳固态制品的监管。各盟市质监局要严格按照区局《关于加强对全区乳粉制固态成型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内质监食函〔2012〕80号)和《关于规范全区乳粉制固态成型制品生产企业产品名称的通知》(内质监食函〔2012〕148号)的要求,加强对乳粉制固态成型制品和生乳制传统奶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将此类企业一并纳入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管理。
 
  五、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企业书面报告及《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表》电子版报区局食品处,纸质版存于企业所在地旗县级质监局,保存2年以上。
 
  各盟市局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汇总上报相关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4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企业做好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 号),指导企业做好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持续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主动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原则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自愿报告,规范推进”原则指导企业做好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
 
  二、基本内容
 
  主动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需要落实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1.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情况和制度的变化情况。
 
  2.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原辅料是否按检验项目逐批进行查验或检验,说明未按检验项目或未逐批进行查验或检验的原因。
 
  3.企业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许可条件组织生产,包括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明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
 
  4.企业出厂的产品是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开展批批检验并检验合格。
 
  5.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出厂检验能力,说明检验能力的变化情况。
 
  6.企业是否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防范措施,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说明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置和整改情况。
 
  7.企业是否开展食品召回和过期食品回收,说明召回及召回后处理情况和过期食品回收处理情况。
 
  8.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二)备案出口乳制品企业。
 
  1.报告期内出口乳制品的品种、数量、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
 
  2.出口乳制品在国外检验通关情况、因质量安全问题遭国外官方机构通报处理情况。
 
  3.出口乳制品遭国外客户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
 
  4.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及对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
 
  5. 已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备案出口乳制品企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质量安全主动报告。
 
  (三)进口乳制品企业。
 
  1.报告期内进口乳制品的品种、数量、品牌、原产地、进口口岸等信息。
 
  2.进口乳制品国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企业生产资质(出口方主管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或企业注册备案证明文件)。
 
  3.进口乳制品国外出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进口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保证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对每批进口乳制品索要国外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进口乳制品检验通关信息(检验合格放行产品获得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不合格产品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复印件、不合格产品退运或销毁证明材料等)。
 
  6.已进入流通环节的进口乳制品被工商、食药等部门查处信息(查处机构、产品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等)。
 
  7.产品被消费者组织或个人投诉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
 
  三、报告时间和形式
 
  企业可每半年报送或自行确定报送时间。同时,企业可自行选择文字、表格等报告形式,报告材料应有企业法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材料提交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乳制品生产企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主动报告时,可提交《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表》(见附件),表格填写应内容完整、表述准确、依据充分,可据内容另附加盖企业公章的附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局要高度重视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和要求。从2012年11月份开始逐步推行,指导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规范企业主动报告事项、形式和时间等。
 
  (二)乳制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主动报告。
 
  备案出口乳制品企业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主动报告。
 
  进口乳制品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主动报告。若进口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与产品实际进口口岸不在同一直属局辖区,进口企业应将报告内容抄报产品实际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已在检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除外)。

    原文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企业做好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内质监食函〔2012〕378号)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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