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6年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字〔2016〕5号)

   2016-04-19 211
核心提示:各市农业局(农委):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种子法》进一步
各市农业局(农委):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种子法》进一步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明确了主体责任,强化了执法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贯彻落实好《种子法》,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深入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保持打击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7号),研究制定了《山东省2016年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厅
 
  2016年3月18日
 
  附件:
 
  山东省2016年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docx

  山东省2016年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省上下通力合作,联打联动,先后开展了“打假护权专项行动”、“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和“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种子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但是,局部地区市场相对混乱、省际交界区域监管缺位、个别集中交易市场套牌侵权等问题依然突出。这些问题严重损坏山东种业大省的良好形象,阻碍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大整治力度。为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坚持部门协同与系统联动相结合,部门打假与举报维权相结合,挂牌督办与纪检问责相结合,大要案查处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以种子集散地、省际交界区域、案件频发地区为重点区域,以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农资一条街、基层种子经营门店为重点对象,以玉米和小麦为重点作物,点面结合、深挖严打,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捣毁一批制假黑窝点,清理一批不宜推广的品种,吊销一批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证照,曝光一批种子大要案,惩处一批违法分子,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主管人员严肃追究责任。不断提升种子市场监管手段,及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力争使种子市场秩序尽快实现根本性好转。
 
  三、工作内容
 
  (一)清查经营主体
 
  1.清查持证企业。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对群众举报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两证”,或现已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2.清查经营门店。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包括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摸清底数,全面登记造册,为备案管理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3.跟踪监管有不良记录企业。加强对有不良记录企业的跟踪监管,特别是对近三年存在套牌侵权、制假售假和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企业,要作为种子执法监管工作的重点对象,对其增加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密切监管其生产和销售活动。
 
  4.取缔违法经营门店。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的种子经营门店,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
 
  (二)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在供种关键时期,分阶段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情况、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生产和购销合同(委托书)及销售台帐,查散装种子及无标签种子,查是否存在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
 
  1.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以玉米、水稻、棉花、蔬菜种子以及进口种子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分布在集中交易市场、农资一条街及乡村的基层种子经营门店开展专项检查。
 
  2.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以小麦、大白菜种子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分布在集中交易市场、农资一条街及乡村的基层种子经营门店开展专项检查。
 
  3.冬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以玉米种子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持证种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三)抽查种子质量
 
  结合市场专项检查,抽取一定比例的种子样品并进行四项质量指标检测。对玉米、水稻、小麦样品,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同季种植鉴定;对杂交玉米、水稻种子样品,还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四)彻底整治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
 
  当前省际交界区域未审先推、制假售假等问题较为突出,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邻区域主管部门建立省际联查联打工作机制,以玉米、小麦种子为重点,组织开展跨区域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针对个别集中交易市场内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问题较为严重,个别地方对辖区内违法案件视而不见、推诿袒护的情况,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斩断制假售假黑链条,彻底根治区域性违法行为。
 
  (五)强化普法培训宣传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种子法》宣传培训计划,结合供种关键季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培训师资力量培养,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原则,做到深刻理解、系统讲授。要以县为单位,面向科研单位、企业、经销门店和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夯实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挂图等方式,把法律新规普及到基层乡村农户,让经营者自觉遵法守法、农民学会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六)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
 
  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数据库、辖区内所有门店数据库和有不良记录企业(门店)数据库,随机抽取管理人员参与检查,随机抽取企业(门店)进行专项检查,随机抽取有违法违规记录门店开展重点检查,为今后备案管理、信用评价和分类分级管理等工作奠定基础。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
 
  各市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确定本部门种子监管责任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于3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和监管责任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3月-12月)
 
  3-6月份,开展春季市场专项检查。
 
  7-8月份,开展《种子法》集中宣传活动。
 
  9-10月份,开展秋季市场专项检查。
 
  11-12月份,开展冬季市场专项检查。
 
  全年不间断开展清查经营主体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省厅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随机选取部分市县进行督查,重点督查相关工作计划是否详实、工作措施是否到位、市场整治有无成效等。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厅,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开展总体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经营主体清理情况、质量抽查情况、区域性违法行为整治情况、辖区内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情况、辖区内不良记录企业(门店)监管情况、工作成效及建议等。省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种子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种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作为,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统筹建立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种子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执法公正性和办案效率。农业系统内部应细化职责和任务,充分调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作、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各地要根据《种子法》等规定,进一步落实种子市场监管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保障较高比例和适当检查频次,强化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力度,确保工作力度不减。要认真查处监督检查发现的、农民投诉的、企业举报的和媒体曝光的每一起种子案件,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突发事件或大案要案,要迅速反应,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或导致群体事件发生。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种子监管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把任务、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体系,全力以赴推动种子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省厅将按照要求,对各市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种子打假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执法不到位对种业健康发展的危害性,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做到有投诉必须及时受理,有案件必须及时查处。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相互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发生,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依法履职、参与违法经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政府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要坚持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力震慑不法分子;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严格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罚。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继续执行月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市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31-81608110)。



 
地区: 山东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