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根据《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浙农专发〔2016〕4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组织认定一批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申报认定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的,要求建设主体明确,由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主体经营,或者与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稳定订单联系,符合标准化、规模化、外向化要求的蔬菜、茶叶、旱粮、水果、花卉、食用菌、畜牧业、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主体证明文件(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主体的证照复印件)及申报主体对基地拥有合法管理权限或自营管理、订单合同等有效证明;
(三)基地平面图和编号说明;
(四)基地生产管理相关文件(出口基地备案或目标市场相关认证证明,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等文件);
(五)基地环境和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考核评估,符合要求的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考评小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核实和综合评估。
四、申报时间
申报认定的主体在7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在8月15日前,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认定材料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将考评后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在8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同时抄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抓紧组织申报,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核考评,严把程序、材料和质量关,及时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确保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序进行。联系人:浙江省农业厅外经办王道正、章颖,联系电话:0571-86757131、86757136;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李苏雯,联系电话:0571-81100553。
附件: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4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申报单 位名称 |
| 申报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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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负责人 |
| 申报检验检疫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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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 基地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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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地址 | X X 县(市、区) X X乡(镇)X X | ||
基地规模化水平 | 露地规模:
设施规模: | 近两年出口总额 | 前年出口额: 万美元。
上年出口额: 万美元。 |
基地主要出口产品名称 |
| 产品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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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