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为了防范生产原料带入性风险,针对监管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严格食品原辅料风险管控。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原辅料时,必须对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渝食药监〔2017〕50号附件2)中相应食品品种的风险隐患项目进行自查,风险隐患项目可通过检验确认的,企业应向供货商索取涵盖相应检验指标的检验报告,或自行检验。分局应积极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参照执行本规定。
二、准确把握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检验机构作出食品检验结论时,应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第3.4条“带入原则”的规定。若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某种食品添加剂,但终产品中检出该种食品添加剂或检出限量超标,企业可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带入原则的佐证材料,包括相关食品配料生产企业提供的对应检验报告和证明材料,以及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配料比例等,检验机构应结合带入原则的要求进行验证后,方可判定检验结论。
各区县分局应立即将上述要求传达至辖区食品生产企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