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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7-04-19 847
核心提示: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发展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发展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游客饮食安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餐饮是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直接影响着广大游客身体健康和旅游体验。由于旅游景区人员流动性大、餐饮消费淡旺季差异明显,尤其是节假日和旅游旺季,游客数量在短时间内呈爆发式增长等特点,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难度大。加之,少数旅游景区餐饮单位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证照经营等问题,食品安全风险更高、防控难度更大。另外,近年来兴起的农家餐馆、农家乐等新型业态,也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方监管责任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总体要求,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不断提高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是落实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饮食安全。要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供餐能力接待游客、旅游团队,不得超能力接待。
 
  二是落实旅游景区经营者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责任。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自查,督促、指导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是落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的监管责任。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
 
  四是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明确每个旅游景区食品经营者具体的监管人员、责任领导,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行“痕迹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安排和部署节假日和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对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的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约谈制度,抽查、约谈要做好记录,纳入监管档案。
 
  三、突出重点,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沟通协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景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旅游景区经营者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及时报告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季节性开业或歇业情况,严禁无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进驻景区;要加大对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农家乐等重点区域,节假日、节庆活动和旅游高峰等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重点解决无证经营等问题;要结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要求,开展旅游景区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和农家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要将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建设作为强化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和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监管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严厉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将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监督抽检计划,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及时发布监督抽检信息,加大公示曝光力度。
 
  各地要积极创新旅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制度,特别是旅游重点地市,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旅游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机制,对旅游景区内食品安全不达标、投诉举报过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由景区经营者责令其退出景区,不断提升旅游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四、强化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旅游景区公众宣传平台等,发布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预警、提示,定期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监督举报电话(12331),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黑名单”制度,增强游客食品安全消费维权意识。引导游客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引导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消除风险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请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将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督监管工作落实意见于4月30日前分别上报上级单位。
 
  联系人:自治区食药局餐饮监管处 兰倩
 
  联系电话:15889089214
 
  邮 箱:food195@126.com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产业处 卢杰
 
  联系电话:15289080922
 
  邮 箱:xzcyc2016@163.com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
 
  2017年4月14日


 
地区: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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